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二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
年
12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六章
征
召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八章
退出预备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人员制度
,
规范预
备役人员管理
,
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
,
保障预备役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使命
,
加强国防力量建
设
,
根据宪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人员
,
是指依法履
行兵役义务
,
预编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或
者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公
民
。
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
。
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
。
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
,
是战时
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
。
第三条
预备役人员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
,
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
,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
观
,
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
,
以军事需求为牵
引
,
以备战打仗为指向
,
以质量建设为着力点
,
提高预备役人员履行使命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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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1
第四条
预备役人员必须服从命令
、
严守纪
律
,
英勇顽强
、
不怕牺牲
,
按照规定参加政治教
育和军事训练
、
担负战备勤务
、
执行非战争军事
行动任务
,
随时准备应召参战
,
保卫祖国
。
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权益
。
预
备役人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
第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预备役人员工
作
。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
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
,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
部门负责组织预备役人员编组
、
动员征集等有关
工作
,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
。
中央国家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
级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备役人员有关工
作
。
编有预备役人员的部队
(
以下简称部队
)
负
责所属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
、
军事训练
、
执行任
务和有关选拔补充
、
日常管理
、
退出预备役等工
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
机关应当根据预备役人员工作需要召开军地联席
会议
,
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
,
应
当将预备役人员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
、
拥政爱
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
第七条
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预备役人员履行
预备役职责
,
协助做好预备役人员工作
。
第八条
国家加强预备役人员工作信息化建
设
。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
机关
、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
,
统筹做好
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
、
维护
、
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个人应当对在预备役人员
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军事秘密和个人隐
私
、
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
法提供
。
第九条
预备役人员工作所需经费
,
按照财
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
算
。
第十条
预备役人员在履行预备役职责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
,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和奖励
。
组织和个人在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
,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
。
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
、
表明预
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
,
是党和国家给予预
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
。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
衔
、
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
:
(
一
)
预备役校官
:
预备役大校
、
上校
、
中
校
、
少校
;
(
二
)
预备役尉官
:
预备役上尉
、
中尉
、
少
尉
。
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
(
一
)
预备役高级军士
:
预备役一级军士长
、
二级军士长
、
三级军士长
;
(
二
)
预备役中级军士
:
预备役一级上士
、
二级上士
;
(
三
)
预备役初级军士
:
预备役中士
、
下士
。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
:
预备役上等兵
、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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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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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
。
第十三条
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
,
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
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
役专业技术军官
,
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
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
。
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
委员会规定
。
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
,
以预
备役人员任职岗位
、
德才表现
、
服役时间和做出
的贡献为依据
,
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
定
。
第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
,
其预
备役军衔予以保留
,
在其军衔前冠以
“
退役
”。
第十六条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
,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可以降低其预
备役军衔等级
。
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
,
相
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
;
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
出预备役后犯罪
,
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
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
衔
。
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
,
与批
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
。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忠于祖国
,
忠于中国共产党
,
拥护社
会主义制度
,
热爱人民
,
热爱国防和军队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
质和道德品行
;
(
三
)
年满十八周岁
;
(
四
)
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
(
五
)
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六
)
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
条件
、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
才
、
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
。
预备役登记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
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
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
,
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
。
第二十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
,
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
备役人员
。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
之日起算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
关应当向部队及时
、
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
预备役登记信息
,
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
的政治考核
、
体格检查等工作
,
办理相关入役手
续
。
第二十二条
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和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应当根据部队需要
和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
役机关的安排
,
组织推荐本单位
、
本行政区域符
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
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
拔补充
。
第二十三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
,
对选拔补
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
、
任用岗位职
务
。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
,
坚持
院校教育
、
训练实践
、
职业培训相结合
,
纳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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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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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
。
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
备役军衔
、
任用岗位职务前
,
应当根据需要接受
相应的教育训练
。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
军事训练
,
达到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要求
。
年度军事训练时间由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根
据需要确定
。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对预备役人员实施
临战训练
,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接受临战训
练
。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
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
,
提高履行预备役职责
的能力
。
第二十八条
对预备役人员应当进行考核
。
考核工作由部队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
考核结果作
为其预备役军衔晋升
、
职务任用
、
待遇调整
、
奖
励惩戒等的依据
。
预备役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和其预
备役登记地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人
民政府兵役机关以及所在单位
,
并作为调整其职
位
、
职务
、
职级
、
级别
、
工资和评定职称等的依
据之一
。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表现优秀
、
符合条
件的
,
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
、
任用部队
相应岗位职务
。
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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