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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二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 年 12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六章   征    召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八章   退出预备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人员制度 , 规范预 备役人员管理 , 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 , 保障预备役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使命 , 加强国防力量建 设 , 根据宪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人员 , 是指依法履 行兵役义务 , 预编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或 者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公 民 。 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 。 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 。 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 , 是战时 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 。 第三条   预备役人员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 , 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 ,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 观 , 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 , 以军事需求为牵 引 , 以备战打仗为指向 , 以质量建设为着力点 , 提高预备役人员履行使命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 — 3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1  第四条   预备役人员必须服从命令 、 严守纪 律 , 英勇顽强 、 不怕牺牲 , 按照规定参加政治教 育和军事训练 、 担负战备勤务 、 执行非战争军事 行动任务 , 随时准备应召参战 , 保卫祖国 。 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权益 。 预 备役人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 第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预备役人员工 作 。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 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 ,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 部门负责组织预备役人员编组 、 动员征集等有关 工作 ,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 。 中央国家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 级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备役人员有关工 作 。 编有预备役人员的部队 ( 以下简称部队 ) 负 责所属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 、 军事训练 、 执行任 务和有关选拔补充 、 日常管理 、 退出预备役等工 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 机关应当根据预备役人员工作需要召开军地联席 会议 , 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 , 应 当将预备役人员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 、 拥政爱 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 第七条   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预备役人员履行 预备役职责 , 协助做好预备役人员工作 。 第八条   国家加强预备役人员工作信息化建 设 。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 机关 、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 , 统筹做好 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 、 维护 、 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个人应当对在预备役人员 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军事秘密和个人隐 私 、 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 法提供 。 第九条   预备役人员工作所需经费 , 按照财 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 算 。 第十条   预备役人员在履行预备役职责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 ,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和奖励 。 组织和个人在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 ,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 。 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 、 表明预 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 , 是党和国家给予预 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 。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 衔 、 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 : ( 一 ) 预备役校官 : 预备役大校 、 上校 、 中 校 、 少校 ; ( 二 ) 预备役尉官 : 预备役上尉 、 中尉 、 少 尉 。 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 ( 一 ) 预备役高级军士 : 预备役一级军士长 、 二级军士长 、 三级军士长 ; ( 二 ) 预备役中级军士 : 预备役一级上士 、 二级上士 ; ( 三 ) 预备役初级军士 : 预备役中士 、 下士 。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 : 预备役上等兵 、 列 — 4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1  兵 。 第十三条   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 , 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 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 役专业技术军官 , 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 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 。 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 委员会规定 。 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 , 以预 备役人员任职岗位 、 德才表现 、 服役时间和做出 的贡献为依据 , 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 定 。 第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 , 其预 备役军衔予以保留 , 在其军衔前冠以 “ 退役 ”。 第十六条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 ,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可以降低其预 备役军衔等级 。 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 , 相 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 ; 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 出预备役后犯罪 , 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 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 衔 。 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 , 与批 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 。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忠于祖国 , 忠于中国共产党 , 拥护社 会主义制度 , 热爱人民 , 热爱国防和军队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 质和道德品行 ; ( 三 ) 年满十八周岁 ; ( 四 ) 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 ( 五 ) 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六 ) 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 条件 、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 才 、 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 。 预备役登记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 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 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 , 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 。 第二十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 , 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 备役人员 。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 之日起算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 关应当向部队及时 、 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 预备役登记信息 , 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 的政治考核 、 体格检查等工作 , 办理相关入役手 续 。 第二十二条   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和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应当根据部队需要 和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 役机关的安排 , 组织推荐本单位 、 本行政区域符 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 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 拔补充 。 第二十三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 , 对选拔补 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 、 任用岗位职 务 。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 , 坚持 院校教育 、 训练实践 、 职业培训相结合 , 纳入国 — 5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1  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 。 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 备役军衔 、 任用岗位职务前 , 应当根据需要接受 相应的教育训练 。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 军事训练 , 达到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要求 。 年度军事训练时间由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根 据需要确定 。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对预备役人员实施 临战训练 ,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接受临战训 练 。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 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 , 提高履行预备役职责 的能力 。 第二十八条   对预备役人员应当进行考核 。 考核工作由部队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 考核结果作 为其预备役军衔晋升 、 职务任用 、 待遇调整 、 奖 励惩戒等的依据 。 预备役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和其预 备役登记地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人 民政府兵役机关以及所在单位 , 并作为调整其职 位 、 职务 、 职级 、 级别 、 工资和评定职称等的依 据之一 。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表现优秀 、 符合条 件的 , 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 、 任用部队 相应岗位职务 。 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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