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工作
,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
十一
、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
一
)
将第十条
、
第三十条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第四十五条中的
“
企业
、
事
业单位
、
机关
”
修改为
“
用人单位
”,
将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
、
第三款中的
“
企业
”
修改为
“
用人
单位
”。
(
二
)
将第十二条中的
“
企业终止或者所在
的事业单位
、
机关被撤销
”
修改为
“
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
”。
(
三
)
将第十三条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第四十三条中的
“
企业
、
事
业单位
”
修改为
“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
”。
(
四
)
将第十四条中的
“
民法通则
”
修改为
“
民法典
”。
本决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的
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的决定
》
第三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
、
经济和社
会生活中的地位
,
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
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
根据
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
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
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
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
利益
,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
关
、
社会组织
(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中以工资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
不分民族
、
种族
、
性别
、
职业
、
宗教信仰
、
教育程度
,
都有依法参
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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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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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
、
职工队伍结构
、
劳
动关系
、
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
,
依法维护
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
,
以宪法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
社会主义道路
,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
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
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
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
,
坚持改革开放
,
保持和增强政治性
、
先进
性
、
群众性
,
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
作
。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
《
中国
工会章程
》,
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
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
,
发挥国家主人翁的
作用
,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
参与管理国家事
务
、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
管理社会事务
;
协助
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
、
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
权
。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竭诚服务职
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
民总体利益的同时
,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
。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
,
推动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
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
构
建和谐劳动关系
。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
,
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
、
民主
协商
、
民主决策
、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
、
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
系
,
密切联系职工
,
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
关心职工的生活
,
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
全心
全意为职工服务
。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
建设
,
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
教育职工
不断提高思想道德
、
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
建设有理想
、
有道德
、
有文化
、
有纪律的职工队
伍
。
第八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
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
,
发挥产业工人骨干
作用
,
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
,
保障产业工人主
人翁地位
,
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
、
懂技术会创
新
、
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
第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
、
平等
、
互相尊重
、
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
,
加强同各
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立
。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
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接受其监督
。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
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
员
。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
的
,
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
不足二十五人
的
,
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
也可以由两
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
也
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
,
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
女职
工人数较多的
,
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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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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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
女职工人数较少的
,
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
、
城市街道
,
可以建立
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
,
可以根
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
、
地方各级总工会
、
全
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
,
必须报上一级
工会批准
。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
工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
、
合并工会组织
。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
,
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
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
,
其会员的会籍可
以继续保留
,
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
定
。
第十四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
、
事业单
位
、
社会组织的工会
,
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
工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
、
事业单
位
、
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
、
地方总工会
、
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
的
,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
者五年
。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
会每届任期五年
。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
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
问题
。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
,
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
。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
、
副主席任期未满时
,
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
,
应当
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
罢免工会主席
、
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
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
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
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
不得罢
免
。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
、
副主席或者
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
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
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
非专职主席
、
副主
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
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
同期限短于任期的
,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
期期满
。
但是
,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违反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
工会有
权要求纠正
,
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
利
。
法律
、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
、
通过
、
决定的事项
,
企业
、
事业
单位
、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
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
、
指导职工与企业
、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签订劳动
合同
。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
、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
、
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
,
依法签订集体
合同
。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
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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