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年
6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
,
激
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
,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
职业
,
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人
,
是指在中国人民解
放军服现役的军官
、
军士
、
义务兵等人员
。
第三条
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
、
安全
、
发
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
使命
。
第四条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
国家和
社会尊重
、
优待军人
,
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
点
、
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
益
,
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
各政党和群团组
织
、
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
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
,
全体公民都应当
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
坚持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
,
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
—
67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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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
物质保障与精神
激励相结合
、
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
适应的原则
。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
、
国
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
机关
、
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
军队团级以上
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
保障工作
。
省军区
(
卫戍区
、
警备区
)、
军分区
(
警备
区
)
和县
、
自治县
、
市
、
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
,
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
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
并根据需
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
作
。
第七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
,
由
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
入预算
。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
、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军队各级机关
,
应当
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
、
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
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
、
企业事
业单位
、
社会组织
、
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
赠
、
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
,
符合规定条件的
,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
第十条
每年
8
月
1
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
军节
。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应当在建军节组
织开展庆祝
、
纪念等活动
。
第十一条
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
、
奖励
。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十二条
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
装力量基本成员
,
必须忠于祖国
,
忠于中国共产
党
,
听党指挥
,
坚决服从命令
,
认真履行巩固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
命
。
第十三条
军人是人民子弟兵
,
应当热爱人
民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
,
当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
,
挺身而出
、
积极救助
。
第十四条
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
、
统一
、
领
土完整的坚强力量
,
应当具备巩固国防
、
抵抗侵
略
、
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
,
按照
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
,
苦练杀敌本领
,
不
怕牺牲
,
能打胜仗
,
坚决完成任务
。
第十五条
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重要力量
,
应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
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
,
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
。
第十六条
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
权利
,
依法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选举
,
依
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
、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
管
理社会事务
。
第十七条
军队实行官兵一致
,
军人之间在
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
,
应当互相尊重
、
平等对
待
。
军队建立健全军人代表会议
、
军人委员会等
民主制度
,
保障军人知情权
、
参与权
、
建议权和
监督权
。
第十八条
军人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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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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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
严格遵守
军事法规
、
军队纪律
,
作风优良
,
带头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
。
第十九条
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
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
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
以赔偿或者补偿
。
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
第二十条
军人因履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
益
、
承担的特定义务
,
由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二十一条
军人荣誉是国家
、
社会对军人
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
、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
扬和激励
,
是鼓舞军人士气
、
提升军队战斗力的
精神力量
。
国家维护军人荣誉
,
激励军人崇尚和珍惜荣
誉
。
第二十二条
军队加强爱国主义
、
集体主
义
、
革命英雄主义教育
,
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
,
培育有灵魂
、
有本事
、
有血性
、
有品德的新时代
革命军人
,
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
、
铁一般信念
、
铁一般纪律
、
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
。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
育
、
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
,
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
感
、
自豪感和荣誉感
,
激发军人建功立业
、
报效
国家的积极性
、
主动性
、
创造性
。
第二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学习中国人民解放
军光荣历史
,
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
,
营
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
。
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
,
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
、
军人英雄模范事
迹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
,
通过授予勋章
、
荣誉称号和记功
、
嘉奖
、
表彰
、
颁发纪念章等方式
,
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
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
,
褒扬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做
出的奉献和牺牲
。
第二十六条
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
地方人民政府
、
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
誉
,
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
、
军队等授予的荣
誉
。
第二十七条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
相应礼遇和待遇
。
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
誉表彰的
,
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
遇
。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
姓名和功绩
,
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
、
荣誉册
、
地
方志等史志
。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
、
地方和
军队各级有关机关
,
以及广播
、
电视
、
报刊
、
互
联网等媒体
,
应当积极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
勇事迹
。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尊崇
、
铭记为国
家
、
人民
、
民族牺牲的军人
,
尊敬
、
礼遇其遗
属
。
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
,
悼
念缅怀英雄烈士
,
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
。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
。
军人去世后
,
符合
规定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
。
在
公民入伍
、
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
,
应当举行相应
仪式
;
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
,
应当
举行悼念仪式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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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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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
、
军人家庭和烈士
、
因公
牺牲军人
、
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
,
在举行重要
庆典
、
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
、
军人家属和烈士
、
因公牺牲军人
、
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
第三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
士
、
因公牺牲军人
、
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
光荣牌
。
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
,
由当地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
,
并组织
做好宣传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
护
。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
,
非因法定事
由
、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
、
贬损
军人的荣誉
,
侮辱
、
诽谤军人的名誉
,
不得故意
毁损
、
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
,
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
,
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
活水平
。
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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