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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年 6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 证 、 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 为印花税的纳 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 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 花税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 , 是指本法所附 《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列明的合同 、 产权转移书 据和营业账簿 。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 , 是指转让在依 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 凭证 。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 , 不对受让方征收 。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 、 税率 , 依照本法所 附 《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执行 。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 ( 一 )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 为合同所列的 金额 ,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 二 )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 , 为产 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 ,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 款 ; ( 三 )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 为账簿记 载的实收资本 ( 股本 )、 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 ( 四 )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 , 为成交金额 。 第六条   应税合同 、 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 额的 ,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 定 。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按照 — 33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书立合同 、 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 依 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 , 按照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确定计税依据 ; 无收盘价的 , 按照证券面值计算 确定计税依据 。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 以适用税率计算 。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 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 , 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 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 未分别列明金额的 , 从高适 用税率 。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 立的 , 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 , 以后 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 ( 股本 )、 资本公积合计金 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 ( 股本 )、 资本公 积合计金额增加的 , 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 额 。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 一 )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 二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 华使馆 、 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 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 ( 三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 ( 四 ) 农民 、 家庭农场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 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 同 ; ( 五 )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 、 国际金融组 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 ( 六 )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 、 学校 、 社会福利机构 、 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 ( 七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 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 ( 八 )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 单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对 居民住房需求保障 、 企业改制重组 、 破产 、 支持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 印花税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 , 应当向其机构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纳税人 为个人的 , 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 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 , 纳税人应当向不动 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 在 境内有代理人的 ,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 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 花税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 义务人 ,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 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 易完成的当日 。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 、 按年或者按次计 征 。 实行按季 、 按年计征的 , 纳税人应当自季 度 、 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实 行按次计征的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 。 证券交易印花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 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 — 43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 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 纳 。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 , 由纳税人在 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征收管理 。 第十九条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1988 年 8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 附 :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备     注 合同 ( 指书 面合同 )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 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 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 ( 不包括同 业拆借 ) 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指动产买卖合同 ( 不包括个人书 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 承揽合同 报酬的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 不 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 技术合同价款 、 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 分之三不包括专利权 、 专有技术使用权 转让书据 租赁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53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税     目 税     率 备     注 产权转移 书   据土地使用权出 让书据价款的万分之五 土地使用权 、 房屋等建筑物 和构筑物所有 权转让书据 ( 不包括土地承 包经营权和土 地经营权转移 ) 价款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书据 ( 不包括应缴纳 证券交易印花 税的 ) 价款的万分之五 商标专用权 、 著 作权 、 专利权 、 专有技术使用权 转让书据价款的万分之三 转让包括买卖 ( 出售 )、 继承 、 赠 与 、 互换 、 分割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 ( 股本 )、 资本公积 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2 月 27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 ( 草案 )》 作说明 。 1988 年 8 月 , 国务院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 《 暂行条例 》),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或者领受合同 、 产权转移书据 、 营业账簿和权利 、 许可证照等应 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 1992 年 , 国家统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 。 2018 年 , 国务院同意对 存托凭证的出让方征收印花税 。《 暂行条例 》 施 行以来 , 印花税运行平稳 。 1988 年至 2020 年 , — 63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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