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年
6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
证
、
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
为印花税的纳
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
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
花税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
,
是指本法所附
《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列明的合同
、
产权转移书
据和营业账簿
。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
,
是指转让在依
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
凭证
。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
,
不对受让方征收
。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
、
税率
,
依照本法所
附
《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执行
。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
(
一
)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
为合同所列的
金额
,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
二
)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
,
为产
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
,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
款
;
(
三
)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
为账簿记
载的实收资本
(
股本
)、
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
(
四
)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
,
为成交金额
。
第六条
应税合同
、
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
额的
,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
定
。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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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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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立合同
、
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
依
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
,
按照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确定计税依据
;
无收盘价的
,
按照证券面值计算
确定计税依据
。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
以适用税率计算
。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
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
,
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
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
未分别列明金额的
,
从高适
用税率
。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
立的
,
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
,
以后
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
(
股本
)、
资本公积合计金
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
(
股本
)、
资本公
积合计金额增加的
,
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
额
。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
一
)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
二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
华使馆
、
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
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
(
三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
(
四
)
农民
、
家庭农场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
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
同
;
(
五
)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
、
国际金融组
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
(
六
)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
、
学校
、
社会福利机构
、
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
(
七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
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
(
八
)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
单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对
居民住房需求保障
、
企业改制重组
、
破产
、
支持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
印花税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
,
应当向其机构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纳税人
为个人的
,
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
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
,
纳税人应当向不动
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
在
境内有代理人的
,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
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
花税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
义务人
,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
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
易完成的当日
。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
、
按年或者按次计
征
。
实行按季
、
按年计征的
,
纳税人应当自季
度
、
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实
行按次计征的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
。
证券交易印花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
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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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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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
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
纳
。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
,
由纳税人在
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征收管理
。
第十九条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1988
年
8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
附
: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备
注
合同
(
指书
面合同
)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
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
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
(
不包括同
业拆借
)
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指动产买卖合同
(
不包括个人书
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
承揽合同 报酬的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
不
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
技术合同价款
、
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
分之三不包括专利权
、
专有技术使用权
转让书据
租赁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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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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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税
率 备
注
产权转移
书
据土地使用权出
让书据价款的万分之五
土地使用权
、
房屋等建筑物
和构筑物所有
权转让书据
(
不包括土地承
包经营权和土
地经营权转移
)
价款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书据
(
不包括应缴纳
证券交易印花
税的
)
价款的万分之五
商标专用权
、
著
作权
、
专利权
、
专有技术使用权
转让书据价款的万分之三
转让包括买卖
(
出售
)、
继承
、
赠
与
、
互换
、
分割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
(
股本
)、
资本公积
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2
月
27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
(
草案
)》
作说明
。
1988
年
8
月
,
国务院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
《
暂行条例
》),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或者领受合同
、
产权转移书据
、
营业账簿和权利
、
许可证照等应
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
1992
年
,
国家统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
。
2018
年
,
国务院同意对
存托凭证的出让方征收印花税
。《
暂行条例
》
施
行以来
,
印花税运行平稳
。
1988
年至
2020
年
,
—
63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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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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