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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部门和战区 、 军兵种 、 军事科学院 、 国防大 学 、 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名额 , 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 。 中 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参加其代管部门的选举 。” 五 、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 有关选举 事宜 , 由省军区 ( 卫戍区 、 警备区 )、 军分区 ( 警备区 )、 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 六 、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 中央军事 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区 、 军兵种 、 军事科学院 、 国防大学 、 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的军人代表大 会 ,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七 、 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 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无法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 , 可以由本级选举委员会进行补选 。” 八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十条 :“ 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适用本办法 。” 九 、 将第二条 、 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 现役 军人 ” 修改为 “ 军人 ”。 本决定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 根 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重新公布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 1981 年 6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2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 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国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 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   选举程序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 辞职 、 补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 法 。 — 94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 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 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 作 , 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 作 。 第四条   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 , 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 、 文职人员 , 军队 管理的离休 、 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 参加军队选 举 。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 , 随 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 , 经选举委员会或 者军人委员会批准 , 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 第六条   驻地方工厂 、 铁路 、 水运 、 科研等 单位的军代表 , 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 , 可 以参加地方选举 。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 , 凡年满十 八周岁 , 不分民族 、 种族 、 性别 、 职业 、 家庭出 身 、 宗教信仰 、 教育程度 、 财产状况 、 居住期 限 , 都具有选民资格 ,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 经选举委 员会确认 , 不参加选举 。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其他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由上一级选举委员 会批准 。 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 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 , 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 。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离本 单位或者免职 、 退役的 , 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 的职务自行终止 ; 因职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 继续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 , 应当免除其在 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 。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出缺时 , 应当及时增补 。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 九人组成 , 设主任一人 , 副主任一至三人 , 委员 若干人 。 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七人组 成 , 设主任一人 , 副主任一至二人 , 委员若干 人 。 第十条   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组织 、 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 , 办理下列事项 : ( 一 ) 审查军人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 ( 二 ) 确定选举日期 ; ( 三 ) 公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 ; ( 四 ) 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 的投票选举 ; ( 五 )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 公布当选的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 六 ) 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 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接受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辞职 。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 具体承 办本级有关选举的日常工作 。 办公室设在政治工作部门 , 工作人员由本级 选举委员会确定 。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名额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 。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 区 、 军兵种 、 军事科学院 、 国防大学 、 国防科技 大学等单位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 — 05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 。 中央军事委员会 直属机构参加其代管部门的选举 。 第十四条   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 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有关选举事宜 , 由省军区 ( 卫戍区 、 警备 区 )、 军分区 ( 警备区 )、 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十五条   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 , 由驻该行政区域的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 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 选区按该行政区域 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 。 选区的大小 , 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 表划分 。 第十六条   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 、 自治州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由团级 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区 、 军兵种 、 军事科学院 、 国防大学 、 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的 军人代表大会 ,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第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 代表大会代表 , 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 , 由军人大会选 举产生 。 旅 、 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 , 由连和 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 军人代表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 , 军人大会 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召集 。 军人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军人代表大会 代表任期从本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 始 , 到下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候选人按选区或者 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 , 可以推荐 代表候选人 。 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 , 十人 以上联名 , 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 推荐者应向 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 人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 。 提供的基本情 况不实的 , 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向选 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 第十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 代表 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 , 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 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 由军人代表大 会选举的 , 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 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 第二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 , 代表候选人 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汇总后 , 将代表候 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 十五日以前公布 , 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讨 论 、 协商 ,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 如果所提 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 高差额比例 , 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交各 该选区的选民讨论 、 协商 ,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 见 ,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 对正式代表候选 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 , 进行预选 , 根据预 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 ,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 单 。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 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 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时 , 提名 、 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 得少于两天 。 各该级选举委员会将依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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