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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 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修订通过 , 现 将修订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 予 以公布 , 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年 3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8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正   2021 年 3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    一 、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 、 符合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 、 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 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 , 由中央人民政府任 命 。 二 、 选举委员会委员共 1500 人 , 由下列各 界人士组成 : 第一界别 : 工商 、 金融界 300 人 第二界别 : 专业界 300 人 第三界别 : 基层 、 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 人 第四界别 : 立法会议员 、 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 人 第五界别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 大代表 、 香港特别行政 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 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 代表界 300 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 性居民担任 。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 三 、 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 — 35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下 : 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 : 工业界 ( 第 一 )( 17 席 )、 工业界 ( 第二 )( 17 席 )、 纺织及 制衣界 ( 17 席 )、 商界 ( 第一 )( 17 席 )、 商界 ( 第二 )( 17 席 )、 商界 ( 第三 )( 17 席 )、 金融界 ( 17 席 )、 金融服务界 ( 17 席 )、 保险界 ( 17 席 )、 地产及建造界 ( 17 席 )、 航运交通界 ( 17 席 )、 进出口界 ( 17 席 )、 旅游界 ( 17 席 )、 酒店 界 ( 16 席 )、 饮食界 ( 16 席 )、 批发及零售界 ( 17 席 )、 香港雇主联合会 ( 15 席 )、 中小企业界 ( 15 席 )。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 : 科技创新界 ( 30 席 )、 工程界 ( 30 席 )、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 境界 ( 30 席 )、 会计界 ( 30 席 )、 法律界 ( 30 席 )、 教育界 ( 30 席 )、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 30 席 )、 医学及卫生服务界 ( 30 席 )、 中医界 ( 30 席 )、 社会福利界 ( 30 席 )。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 : 渔农界 ( 60 席 )、 劳工界 ( 60 席 )、 基层社团 ( 60 席 )、 同乡 社团 ( 60 席 )、 宗教界 ( 60 席 )。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 : 立法会议员 ( 90 席 )、 乡议局 ( 27 席 )、 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 扑灭罪行委员会 、 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 ( 76 席 )、“ 新界 ” 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 员会 、 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 ( 80 席 )、 内 地港人团体的代表 ( 27 席 )。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 : 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 ( 190 席 )、 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 ( 110 席 )。 四 、 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 ( 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 、 香港 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 、 立法会议员 、 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 校务委员会主席 , 以及工程界 ( 15 席 )、 建筑测 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 ( 15 席 )、 教育界 ( 5 席 )、 医学及卫生服务界 ( 15 席 )、 社会福利界 ( 15 席 ) 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 、 咨询组织及相关团 体负责人 , 是相应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 除第五界别外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 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 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 员 。 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香港 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 界别分组的委员 , 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 额 , 该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 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减少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 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 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 , 在该届选 举委员会任期内 ,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 会各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一 、 二 、 三项规定产生 的委员的名额维持不变 。 ( 二 ) 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 提名产生 ; 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 ( 15 席 ) 在中国科学院 、 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 产生 ; 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 ( 15 席 ) 在 国家财政部聘任的香港会计咨询专家中提名产 生 ; 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 ( 9 席 ) 在中国 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 ;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 版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 ( 15 席 ) 由中国香港 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 、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 合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版总会分别提名产 生 ; 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 ( 15 席 ) 在世 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 ; 内地 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 ( 27 席 ) 由各 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 ( 三 ) 除本款第一 、 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 45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委员外 , 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 选民选出 。 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 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 、 组织 、 团体或企业构 成 。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 , 有关团 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 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 。 第四界 别的乡议局 、 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 员会 、 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 、“ 新界 ” 分 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 、 地区防火委员 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 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 可由 个人选民选出 。 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 所在界别分组 5 个选民的提名 。 每个选民可提名 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 选人 。 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 单 , 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 员会委员 。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 办法 , 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 、 咨询组 织 、 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 、 候选人 提名办法 、 投票办法等 ,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 举法规定 。 五 、 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 , 负责必要时 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 , 办理有关事宜 。 总召集人 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 , 总 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 人 。 六 、 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 188 名选 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 , 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 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 15 名 。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 七 、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 , 经一人一 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 , 行政长官候 任人须获得超过 750 票 。 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 八 、 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 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 官候选人的资格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 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 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 , 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 , 并就 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 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 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 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 , 不得提起诉讼 。 九 、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 , 依法规 管操纵 、 破坏选举的行为 。 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 本办法的修改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出修改前 , 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 见 。 十一 、 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 始时 , 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 止 。 十二 、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 。 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 — 55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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