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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退 役 军 人 保 障 法 (2020年11月11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移 交 接 收 第 三 章   退 役 安 置 第 四 章   教 育 培 训 第 五 章   就 业 创 业 第 六 章   抚 恤 优 待 第 七 章   褒 扬 激 励 第 八 章   服 务 管 理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1- 为 了 加 强 退 役 军 人 保 障 工 作 , 维 护 退 役 军 人 合 法 权 益 , 让 军 人 成 为 全 社 会 尊 崇 的 职 业 , 根 据 宪 法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退 役 军 人 , 是 指 从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依 法 退 出 现 役 的 军 官 、 军 士 和 义 务 兵 等 人 员 。 第 三 条 退 役 军 人 为 国 防 和 军 队 建 设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 是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 尊 重 、 关 爱 退 役 军 人 是  -2-全 社 会 的 共 同 责 任 。 国 家 关 心 、 优 待 退 役 军 人 , 加 强 退 役 军 人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 保 障 退 役 军 人 依 法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益 。 第 四 条 退 役 军 人 保 障 工 作 坚 持 中 -3-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坚 持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 为 国 防 和 军 队 建 设 服 务 的 方 针 ,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 分 类 保 障 、 服 务 优 先 、 依 法 管 理 的 原 则 。 第 五 条  退 役 军 人 保 障 应 当 与 经 济 发 展 相 协 调 , 与 社 会 进 步 相 适 应 。 退 役 军 人 安 置 工 作 应 当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 退 役 军 人 的 政 治 、 生 活 等 待 遇 与 其 服 现 役 期 间 所 做 贡 献 挂 钩 。  -4-国 家 建 立 参 战 退 役 军 人 特 别 优 待 机 制 。 第 六 条 退 役 军 人 应 当 继 续 发 扬 人 民 军 队 优 良 传 统 , 模 -5- 范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法 规 , 保 守 军 事 秘 密 ,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退 役 军 人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6-的 退 役 军 人 保 障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退 役 军 人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退 役 军 人 保 障 工 作 。 中 央 和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有 关 部 门 、 地 方 各 级 有 关 机 关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退 役 军 人 保 障 工 作 。 军 队 各 级 -7- 负 责 退 役 军 人 有 关 工 作 的 部 门 与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退 役 军 人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密 切 配 合 , 做 好 退 役 军 人 保 障 工 作 。 第 八 条 国 家 加 强 退 役 军 人 保 障 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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