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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 , 现将修订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公布 ,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2005 年 4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官法 〉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修正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 、 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 、 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 、 职级任免 第七章   职务 、 职级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   培    训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 、 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 , 保障公务 员的合法权益 , 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 促进公务 — 7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员正确履职尽责 , 建设信念坚定 、 为民服务 、 勤 政务实 、 敢于担当 、 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 务员队伍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 , 是指依法履行公 职 、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 利的工作人员 。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社会 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 , 是人民的公仆 。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 、 权利和管理 , 适用 本法 。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 、 任免 、 监 督以及监察官 、 法官 、 检察官等的义务 、 权利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 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贯彻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 贯彻新时代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路线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 , 坚持公开 、 平等 、 竞争 、 择优的原则 , 依照法定的权限 、 条件 、 标 准和程序进行 。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 , 坚持监督约束与激 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 , 坚持德才兼备 、 以 德为先 , 坚持五湖四海 、 任人唯贤 , 坚持事业为 上 、 公道正派 , 突出政治标准 , 注重工作实绩 。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 提高 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 开进行宪法宣誓 。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受法 律保护 。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 、 福利 、 保险以及录 用 、 奖励 、 培训 、 辞退等所需经费 , 列入财政预算 , 予以保障 。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 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 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 公务员管理工作 。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 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 、 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 ) 年满十八周岁 ; ( 三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拥护中国 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 ( 四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 ( 五 )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 素质 ; ( 六 )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 能力 ; ( 七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忠于宪法 , 模范遵守 、 自觉维护宪法 和法律 , 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 ( 二 ) 忠于国家 , 维护国家的安全 、 荣誉和 利益 ; ( 三 ) 忠于人民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接 受人民监督 ; ( 四 ) 忠于职守 , 勤勉尽责 , 服从和执行上 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履行职责 , 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 ( 五 )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 六 )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坚守 法治 , 遵守纪律 , 恪守职业道德 , 模范遵守社会 公德 、 家庭美德 ; ( 七 ) 清正廉洁 , 公道正派 ; — 8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 八 )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 ( 二 ) 非因法定事由 、 非经法定程序 , 不被 免职 、 降职 、 辞退或者处分 ; ( 三 ) 获得工资报酬 , 享受福利 、 保险待遇 ; ( 四 ) 参加培训 ; ( 五 )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 议 ; ( 六 ) 提出申诉和控告 ; ( 七 ) 申请辞职 ; ( 八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章   职务 、 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 、 特 点和管理需要 ,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 专业技术类 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 根据本法 , 对于具有职位 特殊性 , 需要单独管理的 , 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 别 。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制度 , 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 导职务 、 职级序列 。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 、 有关 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 国家级正职 、 国家级副 职 、 省部级正职 、 省部级副职 、 厅局级正职 、 厅 局级副职 、 县处级正职 、 县处级副职 、 乡科级正 职 、 乡科级副职 。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 一级巡视 员 、 二级巡视员 、 一级调研员 、 二级调研员 、 三 级调研员 、 四级调研员 、 一级主任科员 、 二级主 任科员 、 三级主任科员 、 四级主任科员 、 一级科 员 、 二级科员 。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 序列 , 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 、 规格 、 编制限额 、 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 设置本机关公务 员的具体职位 , 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 资格条件 。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 、 职级应当 对应相应的级别 。 公务员领导职务 、 职级与级别 的对应关系 , 由国家规定 。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 系 , 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 任 、 兼任 ; 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 , 可以晋升领导 职务或者职级 。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 、 职级及其 德才表现 、 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 公务员在同一 领导职务 、 职级上 ,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 别 。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 、 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 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 、 消防救援 人员以及海关 、 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 点 , 设置与其领导职务 、 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 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 采取公开考试 、 严 格考察 、 平等竞争 、 择优录取的办法 。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 ,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 照顾 。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 的录用 , 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 地方 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 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 ,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 — 9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 , 除应当具备本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 , 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 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 件 。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 核 、 行政复议 、 行政裁决 、 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 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 由国务院司法行 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 ( 一 )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 )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 ( 三 ) 被开除公职的 ; ( 四 )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 五 )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 情形的 。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 , 应当在规定的编 制限额内 ,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 , 应当发布招考公 告 。 招考公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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