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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的决定》修正) 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录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第一章总 则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第三章 应纳税额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税收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第七章 征收管理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章附 则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 第一章总则 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 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种来源取得的收人,为收入总额。包括: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一)销售货物收入;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 (二)提供劳务收入; 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 (三)转让财产收人;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五)利息收入; 企业。 (六)租金收入;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人; -37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八)接受捐赠收人;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 (九)其他收入。 产;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人为不征税收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入: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一)财政拨款;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二)自创商誉; 除。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 产。 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 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 扣除。 的,准予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 不得扣除: 出;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投资收益款项;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三)税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 (六)赞助支出; 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 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人使用的固定 构的盈利。 资产;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 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37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 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 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 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 额: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第四章税收优惠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人全额减除财产 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 (一)国债利息收入; 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 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 定计算。 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第三章应纳税额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 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项目的所得;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 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 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的余额进行抵补: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 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 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 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3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 研究开发费用; 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 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 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 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 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 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人,可以在 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 方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 合理方法调整。 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 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 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 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 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 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 排。 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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