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 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 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绳。 目录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 第一章总则 督。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 第五章律师协会 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七章附 则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第一章总则 件: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 (四)品行良好。 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 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 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 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7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 执业的。 的材料;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 书。 证明。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 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 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 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 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 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 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明理由。 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 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 (一)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执业证书的。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 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 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 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 的资产。 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 由国务院规定。 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 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 的律师。 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 书: 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 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任。 —7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 准。 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 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 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 的,应当终止: 下列材料: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 (一)申请书; 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执业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 (四)住所证明; 情形。 (五)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 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议。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 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 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 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 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 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 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 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 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 师执业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 书面说明理由。 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 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账。 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 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 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手段承揽业务。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 以外的经营活动。 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 — 7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托,担任法律顾问; 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 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 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 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 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 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 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 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 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 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 不受侵犯。 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 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 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 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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