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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 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目录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第一章总则 (五)发行金融债券;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八)从事同业拆借; 第五章财务会计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第六章监督管理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第七章接管和终止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第八章法律责任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第九章附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章总则 的其他业务。 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 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 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汇、售汇业务。 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 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 盈亏,自我约束。 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 人的干涉。 部业务: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 (-)吸收公众存款; 任。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 9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5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 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件。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 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 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 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 款。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 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 社会公共利益。 款规定的限额。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 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 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 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 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 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 等; 照其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 的其他文件、资料。 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 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 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 (一)章程草案; 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证明; 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件: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 法》规定的章程; 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 他文件、资料。 -- 91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5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 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执照。 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 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记,领取营业执照。 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 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 度。 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 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 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 担。 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 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 告。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得营业执照之日 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 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划设立。 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 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 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 (一)变更名称; 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二)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 (四)调整业务范围; 件、资料: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 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 (六)修改章程; 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他变更事项。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9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5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 予以公告。 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 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 足备付金。 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 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息。 (一)因犯有贪污、贿、侵占财产、挪用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 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的基本规则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 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务。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格审查。 的。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 批的制度。 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 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 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 好,确能偿还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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