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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 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 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二、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 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 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改时 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包括最后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或者备 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案,该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澳门 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 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七条“二 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OO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 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澳门特 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 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 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应由澳门特别行政 准”的规定和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 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产生办法》第三条“二OO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 三、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 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 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长 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 官的产生办法仍适用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 法的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仍适用附件二关于 作如下解释: 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 一、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O○九年及以后 现予公告。 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 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 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二、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 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 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改时 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包括最后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或者备 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案,该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澳门 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 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七条“二 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OO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 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澳门特 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 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 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应由澳门特别行政 准”的规定和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 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产生办法》第三条“二OO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 三、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 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 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长 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 官的产生办法仍适用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 法的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仍适用附件二关于 作如下解释: 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 一、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O○九年及以后 现予公告。 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 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 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二、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 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 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改时 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包括最后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或者备 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案,该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澳门 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 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七条“二 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OO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 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澳门特 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 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 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应由澳门特别行政 准”的规定和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 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产生办法》第三条“二OO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 三、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 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 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长 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 官的产生办法仍适用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 法的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仍适用附件二关于 作如下解释: 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 一、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O○九年及以后 现予公告。 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 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 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二、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 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 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改时 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包括最后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或者备 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案,该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澳门 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 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七条“二 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OO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 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澳门特 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 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 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应由澳门特别行政 准”的规定和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 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产生办法》第三条“二OO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 三、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 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 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长 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 官的产生办法仍适用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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