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 4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469—2008 禽肉生产企业兽医卫生规范 Hygiene conditions for fresh poultry meat producing holdings 2008-11-04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2469—2008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农业部兽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亮、宋翠平、王长江、蔡丽娟。 GB/T22469—2008 禽肉生产企业兽医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肉生产企业在屠宰、胸体分割、鲜肉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兽医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鲜家禽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冷冻冷藏厂(车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家禽poultry 人工养殖的用于生产消费用肉、蛋的家鸡、火鸡、珍珠鸡、鸭、鹅、鹑、肉鸽、番鸭、驼鸟等禽类,不包 括展示、观察或试验用禽类。 3. 2 家禽肉poultrymeat 家离驱体适于人类食用的所有部分。 3.3 鲜家禽肉 fresh poultry meat 除采用冷却、冷冻或快速冷冻处理外,未经任何防腐处理的家禽肉。 3. 4 体 carcase 家禽经放血、脱毛、去内脏后的整个驱体或部分分割体 3.5 肉用副产品 offal 体以外的家禽可食用部分,也包括脱离躺体的头、颈和爪、翅 3.6 内脏viscera 胸、腹和骨盆腔中的肉用副产品,有时包括气管、食管和囊 3.7 运输工具 means of transport 用于陆、海、空运输的汽车、火车、轮船、集装箱、飞机。 1 GB/T22469—2008 3.8 企业establishment 经过认可的屠辜场、分割厂(车间)、冷库、重包装中心或由以上儿部分组成的集团。 4企业环境卫生 4.1禽肉生产企业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便于 排放污水的地区。污水排放应符合GB13457的要求。 4.2屠宰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冷库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存放禽肉的冷库要经有关部门 认可,可建在城镇适当地点。 4.3加工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并有严格的进出消毒措施。 4.4场区路面应硬化平整,空地应绿化。 物件。 4.6场区内不得有产生有害(毒)气体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地和设施。 4.7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应定期灭鼠除虫。 4.8场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虫、防蝇设施。 4.9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及肉制品车间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 风向的下风处 4.10场区应分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场与禽进场、废弃物出场的专用场门和通道,禽进场门应设有车轮 消毒池。 5车间及设施设备卫生 5.1地面及排水 5.1.1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排水坡度为1%~2%,屠宰车间在2% 以上。 5.1.2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 SAG 5.1.3排水沟为明沟或加盖,沟底角应成弧型(曲率半径应在3cm以上)。 5.1.4排水管应为S型或U型,有防鼠及防止臭味溢出的装置。 5.2墙壁、门窗及天花板 5.2.1墙壁应光滑、坚固、不透水。 5.2.2墙壁和天花板应使用无毒、防水、防霉、不脱落、耐酸碱、耐腐蚀、易于清洗消毒的白色或浅色材 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呈弧型(曲率半径应在3cm以上)。 5.2.3车间门要求能自动关闭。 5.2.4车间门窗应使用浅色、平滑、防锈、防霉、易清洗、不透水、耐磨损、耐腐蚀的绝缘材料制成。车间 非封闭的窗户应装设纱窗。 5.2.5内窗台与墙面呈45°夹角 5.2.6屠宰分割车间应设与门同宽的鞋底消毒池或鞋底消毒垫 5.3通风及照明设施 5.3.1车间应设有通风和蒸汽抽取设施,排气口应设防蝇虫、防尘装置,进风口应加设空气过滤装置。 5.3.2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检验处照度应维持在5401x以上,加工操作区光亮度应在2001x以 上。照明设施应有防护罩及防潮、防暴设施。 5.4供水设施 5.4.1应有饮用水压力供应系统和热饮用水供应系统,水量充足,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的管道应用明显 2 GB/T22469—2008 的标志加以区分。 5.4.2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非饮用水可以用于消防、制冷设备的冷却以及屠宰车间羽 毛废弃物的转移。 5.4.3水质卫生检测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企业应在官方兽医的监控下,定期进行 自检。 5.4.4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不致污染水质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和定期检查记录 5.4.5屠宰、分割和无害处理间应有热水供应系统。 5.5清洗、消毒设施 5.5.1车间、卫生间入口处及尽量靠近工作台的地方,应设有洗手、消毒、干手设施和工器具清洗、消毒 设备,洗手的水龙头要有冷、热水供应并采用非手动式开关。 5.5.2洗手设施的排水管应连接下水管道 5.5.3干手设施应采用烘手器或一次性使用的消毒纸巾。 5.5.4消毒用水应不低于82℃。 5.5.5应有用于存放洗涤剂、消毒剂等的房间或安全之处,并有明确的领用制度和记录 5.5.6清洁剂、消毒剂及其类似物的使用不能对工具、设备和鲜肉产生不良影响,使用后对工具和设备 应用饮用水进行彻底冲洗,并做好原始记录。 5.6更衣室、淋浴室及卫生间 5.6.1应在屠宰区、掏脏区、分割区与冷藏区分别设置男女更衣室。更衣室与加工车间相连,大小与加 工能力相适应,并通风排气良好。各工作区的颜色及人员的工作服颜色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更衣柜应 5.6.2淋浴间和卫生间应与更衣室相连,淋浴间地面排水畅通,排气良好;卫生间采用水冲式,厕所旁 应有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开关式洗手盆。 5.7转运禽、肉设施 5.7.1应有对运输禽车辆、运肉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的地方和设施。 5.7.2用于转运活家禽和加工鲜家禽肉的工具、设备应保持清洁并维修良好;适时进行清洗和消毒并 有记录。 5.7.3装运家禽的器具应用耐腐蚀材料制成,易于清洗和消毒,每次卸完应清洗和消毒,并填写消毒记 录表。 5.7.4用于加工鲜家禽肉的厂房、工具和设备,不能用作其他用途,除非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清洗和 消毒。 企业各车间的特殊卫生要求 6 6.1屠宰区 6.1.1家禽宰前存放间应易于清洗消毒,能进行宰前检查。 6.1.2屠宰间应具备以下相对独立的功能区: —电麻和放血间; 拔毛、烫毛与脱毛间。 6.1.3内脏去除和整理间。 6.1.4下货冷却或冷冻间。 6.1.5活禽处理人员专用的消毒设施以及工器具消毒清洗设施 6.1.6屠宰间与内脏去除整理间应设能自动关闭的门。 6.2分割车间 6.2.1主要进行预冷、分割、去骨、包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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