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230 C 67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918—2008 代替GB17918—1999 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dust explosion protection in raw grain loading and unloading system in port 2008-12-11发布 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7918—200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般规定 1 明火作业 5 6 建(构)筑物的要求 6. 1 筒仓 6. 2 散粮房仓 6.3 工作楼(塔) 6. 4 附属建筑物 散粮装卸机械和输送设备 7 7. 1 总则 7. 2 夹胶带卸船机 7.3 螺旋卸船机 7. 4 链式输送卸船机 7.5 波纹挡边带式输送卸船机 7. 6 斗式提升机 7.7 夹胶带提升机 7. 8 埋刮板输送机 7. 9 托辊式胶带输送机 7.10 气垫式胶带输送机 7. 11 全密封带式输送机 7.12 附属设备 8称重系统 9 除尘系统 GB 17918—2008 前言 本标准修订并代替GB17918—1999《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6.3.3、6.3.5、6.4.2、7.1.2、7.1.3、7.6.1、7.9.2、7.10.2、9.1、9.5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 制性条款 本标准与GB17918—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见5.1); 增加了波纹挡边胶带输送卸船机安全要求(见7.5); 增加了埋刮板输送机安全要求(见7.8); 一增加了全密封带式输送机安全要求(见7.11);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5)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大连港散粮码头公司、天津港二公司、广州港 新港港务分公司、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粮油机械厂(有限公司)、无锡市中良设备工 程有限公司、江门振达机电工程成套公司、南方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厚博安全技术研究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云翔、周豪、钟则都、刘青山、朱国伟、劳林安、王苟、李孔成、沙宪斌、谷庆红、 吴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918—1999。 AK II GB 17918—2008 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器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 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12476.1一2000,idtIEC61241-1:1999)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5604粉尘防爆术语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179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156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港口散粮装卸系统 raw grain loading and unloading system in port 港口内进行散粮装卸作业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总称。 3. 2 筒仓silo 贮存散装物料的立式筒形封闭构筑物。 3.3 房仓 bulk cargos storehouse 贮存散装物料的房式构筑物。 3. 4 工作楼 headhouse 装设输送、称重及除尘等设备(装置)的建(构)筑物。 3.5 廊道 galleries 装设散粮输送机械的长廊或栈桥。 4一般规定 4.1所有新建港口散粮装卸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依据本标准进行粉尘防爆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1 GB17918—2008 已建系统应参照本标准进行防爆改造。 4.2系统所在企业负责人应明确系统所包含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同时应依据本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 际情况制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 4.3系统作业人员应先接受包含粉尘防爆安全的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4应对系统内测温、测尘的仪器、仪表及防火、防爆设施定期检查并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5防止明火 4.5.1系统内不应出现非生产性明火,使用生产性明火应按本标准第5章执行。 4.5.2系统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6防止产生摩擦碰撞火花 4.6.1应在系统的适当位置安装除去散粮中的铁质及其他杂物的装置。 4.6.2进行检修维护作业时不应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物等。 4.6.3所有设备轴承应防尘密封。 4.6.4进入系统内的人员不应穿带铁钉工作鞋。 4.7防电火花 4.7.1系统内电力设计应符合GB50058中有关规定。 4.7.2系统内电气设备设施应符合GB12476.1中有关规定 4.8防静电 应按GB15577的相关规定采取防静电措施。 4.9积尘清扫 4.9.1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对于传动、发热等部位应每天清扫。 期更换制度及定期清扫制度。 4.9.3不应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清扫作业。 4.10各企业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定期作防爆安全检查。 5明火作业 5.1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2明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5.2.1明火作业时,以明火作业点为中心10m半径范围内的所有地面和墙壁应清扫并淋湿;不可移 动的可燃材料或含粉尘的设备管、口及连接部位等应用难燃烧体材料进行覆盖保护 5.2.2作业现场在建筑物内时,明火作业点所处楼层10m半径范围内的所有门窗均应打开 并用难燃烧体材料覆盖。 5.2.4在与密闭容器相连的管道上作业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有隔离闸门的应确保严密关闭; 一无隔离闸门的应拆除一段管道并封闭管口或用难燃烧体材料将管道隔离。 5.2.5在斗提机、刮板机、除尘器、散料秤、储料斗等封闭式设备内进行明火作业前,应用水冲洗干净。 5.2.6涂漆和焊接不应同时进行,工件冷却后才能涂漆。 5.2.7明火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灭火器材。 5.2.8电焊作业时,应选择同一部件作为回路,或者应遵循焊点与搭接点距离尽可能小的原则。 6建(构)筑物的要求 6.1筒仓 6.1.1筒仓的耐火等级、与人员集中区的安全间距等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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