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30;59.080.01 A1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296.4—2012 代替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Part 4 : Textiles and apparel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5296.4-2012。 2012-12-31发布 201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GB 5296.4—2012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言 GB5296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GB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分为如下7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一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 一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一第5部分:玩具; 第6部分:家具; 第7部分:体育器材。 本部分为GB5296的第4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止GB5296.4一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本部分与 GB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一增加了术语“消费品”;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 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见5.7); -6.2.1增加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的规定; 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见6.2.3); 取消了原附录A和附录B; 增加了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增加了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服装研究所、鄂尔多斯羊绒 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艾莱依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许鉴、左佩兰、王世川、田君、陈建华、聂雅渊、何荣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296.4—1987、GB5296.4—1998。 I 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1范围 GB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 附录A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给出了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见附录B。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35(所有部分)服装号型 GB/T6411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 GB/T8685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Z/T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QB/T2262 2皮革工业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消费品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 [GB5296.1—2012定义3.2] 3.2 使用说明 instruction for 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 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 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交付。 [GB5296.1—2012,定义3.3] 3.3 纺织品textile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 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1 GB5296.4—2012 3. 4 服装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GB/T15557—2008,定义2.2] 3.5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标签。 4基本原则 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4.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 3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天虚假的内容。 5使用说明的内容 5.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5.1.2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 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产品名称 5.2.1产品应标明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5.2.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5.2.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5.3产品号型或规格 5.3.1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 5.3.3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5.3.4服装类产品宜按GB/T1335或GB/T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 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5.3.5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5.3.6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 5.3.7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 5.3.8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5.4 纤维成分及含量 5.4.1产品应按FZ/T01053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 5.4.2皮革服装应按QB/T2262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 5.5维护方法 产品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维护方法,可增加对图形符号相对应的说明性文字。当 2 GB5296.4—2012 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文字予以说明。 5.6执行的产品标准 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 5.7安全类别 应根据GB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 5.8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 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产品宜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宜说明贮藏方法。 6使用说明的形式 6.1一般要求 6. 1. 1 使用说明有以下几种形式: a) 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 b) 固定在产品上的耐久性标签; c) 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悬挂、粘贴或固定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 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 f) 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等。 6. 1. 2 使用说明可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当采用多种形式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6.2耐久性标签 6.2.1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 性标签以外的形式。 性标签。 6.2.3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6.2.4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耐久性标签上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 标注该信息。 7使用说明的位置 7.1一般要求 7.1.1使用说明应附着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7.1.2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7.2 耐久性标签 G 7.2.1耐久性标签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内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 7.2.2服装的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耐久性标签,上装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下装可缝在腰 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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