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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DL 006.2-2023
3.4
一般负荷general oad
不属于特别重要负荷和重要负荷的其它负荷。
4应急电源选型规范
4.1应急供电系统
4.1.1重要活动场所及设施应由保电场所自行配置应急、备用供电系统,预留外部应急、备用电
源接入装置,应急供电系统由应急电源、应急母线段组成,备用供电系统由备用电源、备用母线段组
成。
4.1.2特别重要负荷和重要负荷应由应急母线段供电(如图1所示),应急母线段严禁其他负荷
接入。
柴油发电机组
G
联锁
应急(备用)母线段 0.4kVI段母线
火 火
一般负荷 特别重要负荷及重要负荷
图1应急母线段主接线示意图
4.2应急电源类型
常见应急电源包括:
a)独立于正常电源的自备发电机组
b)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回路
c)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d)应急电源装置(EPS)
e)外部临时接入的移动发电设备
4.3自备应急电源技术要求
4.3.1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配置容量应满
足所有应急用电负荷的需求;应急电源切换时间按负荷允许停电时间确定。
4.3.2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应急用电负荷及特别重要、重要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
影响等负荷特性,按照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
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选取合理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应急、备用电源技术指标及适用范围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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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时间切换方式 序号 容量工作方式持续供电时间 应急、备用电源种类
1 <800kW 在线 30分钟 0秒 在线 UPS
<10毫秒 <800kW 热备 30分钟 STS 2 UPS
60、90、120分钟等 冷备、热备 由负载特性定ATSE EPS 3 0.5-800kW
5-30秒 柴油发电机组 冷备、热备标准条件12小时 ATSE或手动 4 2.5-2500kW
在线、冷备、热5 在线或STS UPS+发电机 >800kW 标准条件12小时<10毫秒备ATSE或手动 0.1-2秒 冷备、热备标准条件12小时 6EPS+发电机2.5-800kW
4.3.3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的选择要求
a)容量应满足事故全停电状态下下接负荷的持续供电需求;
b)对不允许断电设备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c)负荷的最大冲击电流不应大于UPS装置额定电流的150%;
d)产生的高次谐波应符合国家限额要求,超过限额的应采取谐波治理措施;
e)宜按在线连续运行工作制考虑;
f)工作环境应满足设备的运行要求,避免阳光直射、淋雨,远离火源、腐蚀气体等。
4.3.4 EPS电源装置的选择要求
a)容量应满足事故全停电状态下下接负荷的持续供电需求;
b)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负荷的1.3倍;
c)EPS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4.3.5应急发电机的选择要求
a)机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负荷大小、投入顺序以及接入设备的最大启动容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当
负荷较大时,可实施分区供电;
b)发电机应考虑用电负荷谐波对其的影响;
c)机组与正常电源不应并网运行,并应设置可靠闭锁;
d)自启动机组启动装置应保证在正常电源中断后15秒内自启动供电,并具有3次自启动功能,
其总计时间不大于30秒(热备ATS时间切换可缩短),自启动方式为电气启动;
e)固定式发电机组应配置表明运行状态的声光信号系统;
f)应采用静音式发电机组。
4.3.6重要活动场所需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车的,预留专门停靠位置、临时电缆通道;宜在发电车
停靠位置配置专门接入箱,接入箱内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车接口,并设置良好接地,接入箱位置选择应
校核线路末端电压降。
4.3.7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应具备“自投自复”、“自投不自复”、“互为备用”和“手
动”等可选工作模式。重要活动期间应采用“互为备用”的工作模式。
注:“互为备用”,即主回路失电,自动投向备用回路;主回路得电后,不会恢复至主回路;及在备用回路失电
且主回路有电时,可自动切换至主回路供电。
5应急电源配置规范
5.1特级重要活动场所
5.1.1特级场所的保电可采用微网供电方式,采用微网供电方式时,微网作为主供电源,正常电
源作为备用电源,具体方案应通过相关专家论证。
5.1.2特级场所应增加微网电源及临时电源等设备的监控信息:(1)重要负荷末端配电箱进出线
路的电压n电流、温度等信息。(2)ATS的接入电源位置、动作信号等。(3)UPS的输出电压、电流、
温度及持续时间等。(4)自备发电机的电压、电流、温度及启动信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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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一级重要活动场所
5.2.1一级场所应配置应急母线段,应急母线段仅供特别重要、重要负荷接入,严禁其他负荷接
入。应急母线段预留应急发电机接驳条件,重要活动期间接入应急发电机(车)做为应急备用电源,
配置容量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
5.2.2特别重要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专用干线供电,应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双电源应来自配电
房应急母线段和不同电源来源的另一段低压母线段。活动期间用电系统的特别重要和重要负荷UPS(不
间断电源)配置容量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配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
负荷的1.3倍,经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串接UPS后接入, 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
以上。
5.2.3一级场所的特别重要负荷,应预留UPS接驳条件,期间保电场所按所需负荷及重要临时负
荷配置UPS,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
5.2.4一级场所的重要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专用干线供电,应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
5.2.5一级场所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应配置EPS应急电源装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
接负荷总容量的1.3倍。
5.3二级重要活动场所
5.3.1二级场所宜配置应急母线段,应急母线段仅供重要负荷接入,严禁其他负荷接入。预留应
急发电机(车)接驳条件,重要活动期间接入应急发电机(车)做为应急备用电源,配置容量至少应
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
5.3.2重要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专用干线供电,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双电源应来自场所及设
施变配电房不同低压母线段,或来自低压母线段和应急母线段。
5.3.3重要活动期间用电系统的特别重要和重要负荷UPS(不间断电源)按照不小于120%要求配
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经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串接不间断电
源(UPS)后接入, 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
5.3.4场所内的所有重要负荷,应预留不间断电源(UPS)接驳条件,活动期间保电场所按所需负
荷及重要临时负荷配置不间断电源(UPS),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负荷总容量的1.3倍。并
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
5.3.5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应配置EPS应急电源装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
负荷总容量的1.3倍。
5.4临时重要活动场所
临时重要活动场所应急电源应根据场所现状和实际用电需求配置。
6应急电源管理规范
6.1总体要求
6.1.1保电场所原则上在重要活动前1个月配置好UPS、EPS和发电机等自备应急电源,并按要求
开展演练。
6.1.2保电场所应做好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供电企业指导保电场所在重要活
69-— 动期间检测、启用自备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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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DL 006.2—2003 重要活动场所电力保障规范 第2部分 应急电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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