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15日山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
1《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
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
范围内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
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
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
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
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城市绿
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
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领导协调机
制,对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
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
绿化工作。
2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审批服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
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
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 ,
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倡导开展 形式多样的社会绿化活动。鼓励开展 园林式单位
(居住区)等 创建活动, 引导单位、 个人以捐资捐物、认建认
养绿地、栽植 纪念树、志愿服务等 方式参与城市绿化。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应当 爱护城市绿地 及绿化设施,
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 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 听取社会公 众的
意见和建议,改进城市绿化工作,提高绿化 质量和水平,推动
城市绿化 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城市居民的 需求。
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区和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
规和绿化科学 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
绿化成果的意识。
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
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城
市绿地系统规划,主 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 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 布局,规定城
市各类绿地建设的 控制指标, 按照规定标准 确定城市绿化用地
面积。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编制
年度城市绿化建设和 养护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按
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 土空间规划中
划定城市绿 线,按照法定 程序批准 后实施。
城市绿 线内的用地, 不得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以 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 线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
的,应当 按照原审批 程序报批。
城市绿 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 量。因调整绿线
而减少的绿地 面积,应当 予以补足。
4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城市绿 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
内的绿地 面积:
(一)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 要的防护绿地 ;
(三)城市 风貌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湿地以及其
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 要意义的绿地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 域。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在 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市)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
(一) 编制或者 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二)划定或者调 整城市绿 线;
(三)改 变城市绿地性 质;
(四)绿地 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 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
(五)重 要的城市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
(六) 涉及城市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依法作 出审批或者批准决
定前,应当 按照规定 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 示,听取公众意
见。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 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
标准和规范。 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应当 按照规定的标准
5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 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 新建居住区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造居
住区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城市 风貌保护区内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学 校、医院、养老机构、机关 团体、公共 文化设施
科研设 计等单位的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四) 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 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
线宽度大于五十 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 米
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红线宽度小于四十 米的,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地 面积应当符合国家 相关规
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绿地指标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 属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按照
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 时,应当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 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 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
(二)绿地 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 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科学合理 ;
6(四)绿化设 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 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 计是否符合
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 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应当体 现生态要求,注重植物 群落的
多样性、合理性。优先 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
水耐旱的植物种 类,合理设 计植物种 类的分布、密度,预防和
减少病虫害。提高市树国 槐、市花月季、菊花的种植 比例,突
出地方特色。
城市绿地建设 选用外地植物种 类和栽植 胸径十五厘米以上
的树木时,城市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 可行性进行 专业论证并
制定相应的技术 措施,加强对 外来植物病虫害的检测和防治,
除科研、 专类公园建设特殊需要外,不宜栽植不适应本地生 长
环境的植物。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 属绿化项目,应当同 步设
计、同步施工。绿化 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 程投入使用后
的第二 个年度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 按照批准的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和
施工规范 组织施工, 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 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 。
7鼓励和提倡 双排或者多 排行道树种植。
种植行道树应当 符合交通通行、道 路照明、电力运行、管
线安全等规范 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公园绿地和道 路附属绿地应当全 面推广海
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对原有公 园绿地逐步按照海绵城市 要求
进行改 造,建设 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 草沟、微地形、人
工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城市绿地内道 路、广场等的 铺装,应
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 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
新建政府机关、学 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 筑及
新建高架桥、人行 天桥、城市道 路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
适宜的,应当 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 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
绿化的 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 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
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制定立体绿化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 盐碱地绿化 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
引进和培育适宜盐碱地生长的植物品种,开展 盐碱地绿化 试验
研究,提高 盐碱地绿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 木的,自然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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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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