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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29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 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体 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 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遵循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统筹推进、 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 共 1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 旗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 第五条 市、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 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嘎查村、 社区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日常宣传和引导,组织开 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第六条 市、 旗区有关部门、 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 教育工作者、 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参与社会 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建设,遵守市民公约、 村规 2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和睦相处 , 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第十条 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 奠烈士应当庄严肃穆; (二)观看体育比赛、 文艺演出时,应当 服从现场管理,遵 守场馆秩序,爱护 场馆设施; (三)组织 广场舞、露天表演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应当 合理选择时间、场地,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超 过规定 排放标准 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学习、 生活; (四)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 楼梯 靠右通行; (五) 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 不在建筑物、 构 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 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 违法张贴、涂写、刻画; (七)不擅自在城市道 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散 发商业广告; (八)不从建筑物、 构 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影响环境卫生和 公共安全; (九)不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 3(十) 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 (十一) 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 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二)不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第十一条 维护 交通秩序,文明 安全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 (一)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时,应当 减速行驶,遇行 人正在通行时,应当 停车避让; (二)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行人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得嬉戏、低头看手机, 遇礼让车辆应当快速安全通过; (四)机动 车在医院、 学校、居住(办公)区等 噪声敏感区 域和敏感时段不鸣喇叭; (五)机动 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占用盲道、 人行道、 健走道和 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 (六)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规范有序, 服从管理, 不得 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 路段时,应当 减速慢行,防止 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八)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不违反规定进 入机动车道、 人行道行 驶,不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 4物,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逆向、超速行驶; (九)不在车道内实施 兜售、 发送物品等 妨碍交通安全的行 为; (十)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不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和抢占 座位,主动为 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十一)公 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 待客、 规 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 客时依规有序 停靠,不甩客、 欺客和拒载。 第十二条 厉行勤俭节约,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 (一) 节约水、 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三) 减少塑料购物袋、 一次性 餐具、 一次性 洗浴用具等物 品的使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 对垃圾分类投放; (五) 野外宿营就餐时不污染破坏环境。 第十三条 保护旅游资源,文明 旅游观光,遵守下列规定 : (一)尊重当 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 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 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 5(三)爱护文物古 迹,不在文物古 迹上刻划、涂画、张贴, 不攀爬、触摸文物, 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 (四) 服从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 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 (五) 排队购票,有序观 光,不逃票; (六) 不惊吓景区景点的动物, 不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 物。 第十四条 维护社区 环境,共建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 (一) 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互相 帮助,文明处理 矛盾纠纷; (二)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损坏共用设施设 备; (三) 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 堆放物品, 不占 用公共 绿地种菜,不在公共区域 饲养家禽和家畜; (四) 不堵塞他人车库,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五) 不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 品; (六) 装修装饰作业, 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 他娱乐、 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 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不在建筑内的公用 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指定 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五条 推进 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遵守下列规定 : 6(一)喜事新办, 不铺张浪费,不相互攀比,不恶俗闹婚; (二)厚养薄葬,实施文明 环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文明用 餐,合理 消费,不强迫性劝酒,不酗酒。 第十六条 共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 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 男女平等,相互 扶持,勤俭持家; (三)关爱 未成年人 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 惯,传承 优良家风家 训。 第十七条 依法文明 养犬,维护公共 安全,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规定 到指定机构 申办登记证,注射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 束犬链牵领,为 允许饲养的 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主动 避让他人; (三) 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制止犬吠,避免扰民; (四) 不携带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 犬除外)乘坐公 共交通工具、进 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 不虐待、丢弃犬只。 第十八条 自觉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不浏览不良信息; (二)不通过发 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三)不编造、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和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 7信息; (四) 不沉迷网络游戏。 第十九条 践行诚信要求,自觉守信 履约,遵守下列规定 : (一)诚实守信, 正当行使权利,自觉 履行义务, 不违约、 不失信; (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平等、 自 愿、 公平的原则,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交易规则和 商业道德, 不得制假售假、以次 充好,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恪守职业道德,爱 岗敬业,遵守工作制 度和操 作规范, 使用文明、 规范用 语,尊重 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一条 倡导助人为乐,在他人出现困难时提供力所 能及的帮助。 倡导公民 采取合法、 适当的 方式实施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 个人对正在实施 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 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倡导开展 扶贫、济困、助残、救灾等慈善公益 活动, 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鼓励有关单位和其 他组织为开展 慈善公益活动提 供场所和其 他便利条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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