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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委会会刊 2011年第3期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负责文物管理协调、执法、咨询、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有下 法追究刑事责任。 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总第45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审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 11月2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期 (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议通过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作如下修改: 第39号 第七条修改为:“在乌溪江流域的生活饮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 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生活饮 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11 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乌溪江流域的市、县、 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依法制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措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 2009年11月27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 决定》修正) 府应当加强乌溪江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各 第一条为加强乌溪江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乌溪江流域 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乌溪江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做好环境 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保护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乌溪江是指浙江省境内衢江汇合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乌溪江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划编 口以上的乌溪江干流、支流。 第三条乌溪江环境保护实行生态保护与建设并重、污 制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计划、民政、电力、交通、旅游、建设、 染预防和治理并举,全面规划、逐步推进的方针。 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 配合做好乌溪江流域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乌溪江流域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 84浙江人大公报版 常委会会刊 ★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具体 2011年第3期 监督实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乌溪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植树造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乌溪 林,封山育林,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乌溪江的自然 江干流市界以及与衢江汇合口的水质。乌溪江流域的市级 生态环境。 总第45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乌溪江干流在本市境 禁止在乌溪江干流两侧第一山脊线以内的山地乱砍滥 内县界的水质。乌溪江流域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伐林木和在25度以上陡坡垦荒。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 应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 第七条在乌溪江流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 计划安排农民退耕还林还草。 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乌溪江 第十一条乌溪江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统筹兼顾,保 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依法制 持乌溪江干流各区段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定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 第八条乌溪江流域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区域开发、 政府应当增加乌溪江流域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乌溪江流域 大型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向乌溪江水 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 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 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境影响评价制度。 省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财政、水利、电力、林业、国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 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扶持乌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溪江干流水库库区退耕还林、下山脱贫、改善交通、建设集 禁止开发建设破坏乌溪江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项目和 镇、发展经济。 设施。 乌溪江干流水库超水位蓄水对生态环境和库区群众的 第九条省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农业、林业、渔业、 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办法 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 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有机产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种植业、养殖业和农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水土 产品加工业所产生的污染。 保持、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 第十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乌溪江水库库区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划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区,制定建设和保护方案,并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 议决定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 三、删去第十条。 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 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 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筹集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 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 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 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浙江人大公报版185 常委会会刊 ★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具体 2011年第3期 监督实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乌溪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植树造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乌溪 林,封山育林,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乌溪江的自然 江干流市界以及与衢江汇合口的水质。乌溪江流域的市级 生态环境。 总第45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乌溪江干流在本市境 禁止在乌溪江干流两侧第一山脊线以内的山地乱砍滥 内县界的水质。乌溪江流域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伐林木和在25度以上陡坡垦荒。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 应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 第七条在乌溪江流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 计划安排农民退耕还林还草。 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乌溪江 第十一条乌溪江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统筹兼顾,保 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依法制 持乌溪江干流各区段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定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 第八条乌溪江流域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区域开发、 政府应当增加乌溪江流域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乌溪江流域 大型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向乌溪江水 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 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 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境影响评价制度。 省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财政、水利、电力、林业、国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 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扶持乌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溪江干流水库库区退耕还林、下山脱贫、改善交通、建设集 禁止开发建设破坏乌溪江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项目和 镇、发展经济。 设施。 乌溪江干流水库超水位蓄水对生态环境和库区群众的 第九条省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农业、林业、渔业、 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办法 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 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有机产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种植业、养殖业和农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水土 产品加工业所产生的污染。 保持、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 第十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乌溪江水库库区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划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区,制定建设和保护方案,并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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