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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年1月22日 《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经2008年11月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 2008年11月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22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 常监督管理。 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创建生态文明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使用无磷洗涤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 中使用含磷洗涤剂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人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 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 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发现违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反本规定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有效措施,推广使用无磷洗涤剂,保障禁止 第七条不得新建、改(扩)建生产含 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的正常 磷洗涤剂的建设项目。现有生产含磷洗涤 进行。 剂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 期转产或者关停含磷洗涤剂生产项目。 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统一监督管 第八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洗涤剂, 理,具体负责禁止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 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有“无磷”标识。 洗涤剂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企业、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 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 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含磷洗涤剂。 职责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的日 第十条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行政 142009/2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使用的洗涤剂不定期进行抽查,相关工 第十四条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行 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 被抽查的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生产含磷洗涤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二)发现或者接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 举报后未及时予以处理的; 用生产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 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剂, 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大于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 1.1%的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和工业用 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净洗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本规定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 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小于或者等于 款。 1.1%的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和工业用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生产经营中 净洗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 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1000元以上1 日起施行。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215 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使用的洗涤剂不定期进行抽查,相关工 第十四条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行 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 被抽查的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生产含磷洗涤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二)发现或者接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 举报后未及时予以处理的; 用生产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 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剂, 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大于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 1.1%的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和工业用 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净洗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本规定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 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小于或者等于 款。 1.1%的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和工业用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生产经营中 净洗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 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1000元以上1 日起施行。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215 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使用的洗涤剂不定期进行抽查,相关工 第十四条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行 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 被抽查的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生产含磷洗涤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二)发现或者接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 举报后未及时予以处理的; 用生产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 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剂, 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大于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 1.1%的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和工业用 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净洗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本规定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 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小于或者等于 款。 1.1%的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和工业用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生产经营中 净洗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 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1000元以上1 日起施行。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215 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使用的洗涤剂不定期进行抽查,相关工 第十四条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行 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 被抽查的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生产含磷洗涤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二)发现或者接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 举报后未及时予以处理的; 用生产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 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剂, 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大于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 1.1%的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和工业用 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净洗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本规定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 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小于或者等于 款。 1.1%的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和工业用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生产经营中 净洗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 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1000元以上1 日起施行。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215 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使用的洗涤剂不定期进行抽查,相关工 第十四条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行 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 被抽查的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生产含磷洗涤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二)发现或者接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 举报后未及时予以处理的; 用生产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 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剂, 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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