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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09年1月1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二 日起施行。 十九条中加上“按照招商引资政策”。 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31 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7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8 年 11月 27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和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 第二章 组织管理 民科学文化素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科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 教兴渝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 导,将科普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和技术知识普及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以下简称科普),适用本条例。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 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 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 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科普 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的活动。 第十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科普工作规划 第四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应 和年度计划,实行政策引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科普 当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工作,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普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科 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 第六条鼓励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之间开展科普交 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 流,共享科普资源。 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 : 31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提供建议。 节目,免费制作、播放科普公益广告。综合类报纸、期刊 应当开设科普栏目、专版。影视生产、发行、放映机构应 第三章社会责任 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 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现 未成年人科普计划,将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代传媒工具开展科普活动。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 指导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支持、鼓励高等院 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科普工作。 校开设科普课程。 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应当结合职工、青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安排一定 少年和妇女的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的教学时数,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科技教育、科技发明、 第十八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公众开放实 科普讲座、参观科普场馆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验室、实验基地、研究基地、陈列室和其他科技设施,开 第十三条农业、文化、科技、卫生、移民等有关部 展科普活动。 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科技下乡和进村人户活 产业园区应当面向公众集中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 动,引导城市科普资源为少数民族地区、库区、边远贫困 成果。 地区服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职工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科普综合服务 开展科普讲座、专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革 体系,提高科普组织化程度。 新等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与 乡镇(街道)科协、文化、广播、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创新。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 鼓励企业创办行业或者企业展览馆、博物馆等科普 基地应当开展科普活动,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和农 设施,利用自身的产品、技术和设施优势,面向公众开展 村民生所需的科学知识。 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展示行业与企业的科技实力。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开展科普活动,宣传 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应当统筹安排、充分 科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资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开设农村科普栏目,推广、普及 源,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建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或者 农业实用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 科普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所在地的社会单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以及农业技术推 位应当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广人员面向农村开展科普活动,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 第二十一条大型洽谈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的承 术。 办单位,应当利用场馆和设施开展相关的科普宣传。 第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第二十二条医院、广场、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 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镇劳动者科技知识培训的管理指 头、体育场馆、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 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就业培 当在其公共场所设立科普宣传栏、橱窗等开展科普活 训、创业培训等。 动。 第十五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科学 公益性广告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内容。 素质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人口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 和计划生育、移民、气象、地震、文物、旅游、安全、司法等 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公务员参与科普活动,学习 科学知识,提高科学素质和科学管理能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科普活动,自觉提高科学素 质。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机构和团体 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 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同级财政经常性收人的增长幅度。 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科 · 32 普经费予以扶持。 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 科普成果纳人市科学技术奖励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励评选范围。 第二十五条科普设施建设应当纳人城乡总体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参照设立科普 划、土地 工作奖。 利用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财政投资建成的科普设施,应当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其正常运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挤占或者 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职守、 财政投资建成的科普设施应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 滥用职权、伺私舞弊、妨碍科普活动或者侵犯科普组织 放。科普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有 与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 关规定在科普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投资 第三十一条贪污、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 和兴办科普事业。 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普场馆、设施,有关部门应当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创作和撰写科 第三十二条擅自拆除、挤占或者挪用财政投资建 普作品,开展科普研究,推广科普成果,对出版、发行、进 设的科普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 口科普读物、影视作品等予以扶持。 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 对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组织和个人开展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的科普服务活动予以扶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 重点科普性文艺作品创作应当纳人创作生产文艺 第六章 附 则 精品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普工作奖,对在科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9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 33 : 普经费予以扶持。 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 科普成果纳人市科学技术奖励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励评选范围。 第二十五条科普设施建设应当纳人城乡总体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参照设立科普 划、土地 工作奖。 利用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财政投资建成的科普设施,应当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其正常运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挤占或者 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职守、 财政投资建成的科普设施应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 滥用职权、伺私舞弊、妨碍科普活动或者侵犯科普组织 放。科普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有 与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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