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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的建留审没大童运内意风市本常二 公 关于《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7年11月2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 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 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 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水是城市的命脉,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生存发展的基础,而节约用水对于促进市政公用事业 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生活基本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随着市政公用事 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南京市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南京市根 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供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城市供 水企业的相应义务、城市供水水质的保障措施、城市节水管理的相应手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 责任。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 准。 政鼓学国牌装(国) 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 (2007年9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活动的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 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总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重大疫病,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国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工作网络,并组织辖区内 饲养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县、区兽医主管 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以下简称 基层兽医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制免疫日常管理、监测和技术指导。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商贸、公安、园林、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做 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第五条在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兽 医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强制免疫的实施 第六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情 况,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省确定的动物强制免疫病种名录,加强有关动物 强制免疫权利和义务的宣传工作,提高动物饲养者销售者和公众的动物强制免疫意识。 第八条动物饲养者应当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相关强制免疫工 作。 门 ()按照国家规定从指定机构无偿取得疫苗或者购买疫苗; (二)要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强制免疫的技术指导; (三)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对所饲养动物加施标识、取得证明; (四)获得国家规定的扑杀补助; (五)在基层兽医机构查阅所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档案;(薛 时(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应当强制免疫的动物出生或者补栏后十日内,动物饲养者应当向基层兽医机构或者 村级防疫员报告饲养信息。基层兽医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动物饲养信息,按照动物种类分类登记。 基层兽医机构应当建立动物饲养信息巡查制度,组织村级防疫员主动搜集饲养信息,及时掌 握辖区内动物饲养信息的动态变化。会 第十条基层兽医机构应当根据动物饲养信息,告知动物饲养者按照规定时间实施动物强制 免疫,并负责强制免疫疫苗、标识和免疫证明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强制免疫注射应当严格执行免疫操作规范。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 当提供强制免疫的技术培训咨询和指导保证免疫规范的实施。人 第十二条农村动物散养户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由村级防疫员负责。大 村级防疫员应当在实施强制免疫注射后,按照规定对动物加施标识,发放动物免疫证明,并 -50 在强制免疫档案内进行记录。标识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动物免疫证明、强制免疫档案一致。 动物散养户应当妥善保管动物免疫证明。村级防疫员应当定期向基层兽医机构移交强制免疫 档案。 第十三条动物养殖场可以自主实施强制免疫注射,也可以委托基层兽医机构实施,所需费 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会#前 茶四十二架 自主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的动物养殖场,应当将本场年度免疫方案报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 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完整的动物养殖档案和强制免疫档案。蓝养同健运,体平果效单 第十四条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辖区内狂犬病、禽流感等动 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注射,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动物园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由动物园负责。 款联第十五条实施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因发生疫情被扑杀的损失及处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予以补助。 安具出 拒绝实施强制免疫而发生动物疫情的,动物被扑杀的损失和处理费用,由饲养者承担。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药兰达格股誉商工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 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考 核机制,强化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居民,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 好动物强制免疫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统一采购、逐级供应,其他单位和个 人不得销售或者对外提供强制免疫疫苗。重 第十九条基层兽医机构应当建立强制免疫档案,记载动物饲养信息和动物强制免疫信息, 指导村级防疫员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村级防疫员协助基层兽医机构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级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条件和业务经费。皇 第二十一条动物强制免疫所需免疫注射劳务、疫苗、标识、监测、过敏反应补助、扑杀补 助、防疫应急储备金等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工作: (一)检查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二)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十三集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 工(一)饲养者依法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 财顾准本肚茶式十三 佳(二)基层兽医机构强制免疫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强制免疫疫苗的使用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经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纠正、补救 51- 荧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提供强制免疫相关的 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免疫监督检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隐匿、毁 灭、篡改证据。代园音家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限 第二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的监测、检测,做好强制 免疫效果评价,动物饲养者、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动物,不得销售和收购。南常 第二十七条动物饲养者或者货主在收购销售运输动物时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 报检疫。 欢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动物检疫时,应当核查其标识、免疫证明和强制免疫档案:符合规定 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动物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凭标识和动物检疫证明进场交易动物的制度。没有检疫 证明和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动物不得进人市场交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凭动物标识和检疫证明进场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 第二十九条动物屠宰场应当建立查验标识和动物检疫证明屠宰动物的制度。禁止屠宰没有 检疫证明和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动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惠第三十一条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履行职责的 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三十三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 履行职责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层兽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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