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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公布自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 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 合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有利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 -1- 水资源和材料,力求经济美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 行业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 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 准确、齐全的资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2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 活动; (五)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六)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 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 商; (七)违反合同擅自拖延勘察、设计周期; (八)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 凭证。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 准的估算,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提高勘察费、设计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未按合同约 定设计,建设单位要求纠正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修改,不得另 行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 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 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 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负责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认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及 其业务范围向社会公示。 -3 -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四)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 章; (五)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档案,供 公众查询,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信用档案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 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注册执业人员 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抗震防灾要求,注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 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 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 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 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 (二)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 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三)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 标文件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 制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 年限。 第十八条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 (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 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自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自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初步设计审查。 -5-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批复。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 单位应当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 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 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 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工程项目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查不合格 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要求 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 查机构审查。 -6-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 第四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 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勘察、 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组织制定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设 计,促进工程建设设计标准化、规范化。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供设计单位免费使用的应用或通用设计 文件,包括为工程建设构配件、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 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先进产品、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 新型材料推使用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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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03-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03-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03-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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