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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6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 第一章总 则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 渔业港口建设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的科 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 学技术研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 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料的推广应用。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县级以土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条例。 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 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 第二章渔业港口管理 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 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门应当根据国家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及本省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 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政、渔港 革、交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 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 保护、海事等部门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 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 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督管理。 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 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 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 域使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 划,并与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 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 接。 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全省 第四条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 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 540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6 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渔业港口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 施,应当与渔业港口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 业港口建设纳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 计划,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 水上、陆上配套设施。 明理由。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渔业港口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渔业港 第九条渔业港口由省人民政府渔业 口,其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经省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证。 渔业港口使用的海域、土地应当依法 第十三条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必“ 办理权属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渔业港口作 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确需改变 业规则,维护和保养渔业港口设施,保障 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意,并由占用者给予相应补偿或者新建 渔业港口经营者应当为客户提供公平 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服务,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 第十条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渔业 船舶因防台风、防风暴潮等紧急情形 港口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需要进入渔业港口避险的,渔业港口经营 向社会公布。 者应当接纳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 第十四条渔业港口所有者或者经营 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 者应当建立与渔业港口功能和规模相适应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的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 船舶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停泊,应当留 列条件: 有紧急疏散通道,并按规定安排值班人 (一)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 员。 (二)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 在渔业港口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项目 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 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浅、水文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化或者危及渔业港口安全的,应当采取有 — 541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6 效的防护措施。 (一)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 第十五条船舶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发 (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 生油类、油类混合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 质泄露造成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捞潜水设备; 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监督机构 (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 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 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 未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渔业 改造、修理渔业船舶; 港口水域内从事除锈、油漆等可能污染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域环境的作业活动。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 禁止向渔业港口水域内倾倒淤泥、垃 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渔业船舶检验机 圾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 构申报检验;逾期六个月未申报检验的, 毒、有害物质。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其渔业船舶检 验证书。 第三章渔业船舶管理 渔业船舶上坞修理按规定应当申报检 第十六条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 验的,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 后,渔业船舶修理单位方可允许其下水作 家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业。 书。 非专业远洋渔业船舶转到国内从事渔 禁止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格证书核 业捕捞生产的,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 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渔业船舶的设计、制 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渔业捕捞 造、改造、修理活动。 许可证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第十七条从事渔业船舶制造、改造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从事水产品捕捞 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应 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 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经 业船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的作业方式、 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持 期限、水域、时间、气象条件作业。 有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 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刷写、悬挂,不得遮 第十八条:从事渔业船舶制造、改 盖、涂改、伪造。渔业船舶证件和船员证 造、修理活动的单位或者渔业船舶所有 件必须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 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或者出借。 — 542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6 渔业船舶应当逐步推广使用电子证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拆解、销毁等方式 件,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 进行处理。严禁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 力。 渔业船舶继续作业。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规定申请办理所有权、国籍登记。登记内 报废渔业船舶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出 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三 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 十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和登记(国籍)证书应当注销的,渔业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舶所有者应当在法定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渔 日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 逾期不申请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公 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行 告。公告三十日届满后,由渔港监督机构 政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 注销该渔业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籍)证书。 及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 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 当依法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 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及消防、救 施监督管理。 生等安全设备。渔业船舶的消防、救生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 安全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 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 按照规定存放。不得在甲板上或者驾驶室 门职责范围内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顶部放置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物品。 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 第二十四条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必 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渔港监督机构 具体负责。 申请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渔业经济 渔业港口水域外的渔业船舶,应当接 组织应当配备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认真 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 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渔业安 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 全生产协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中,发现渔业船舶涉嫌从事走私、贩毒、 识和管理能力。 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 第二十七条渔业港口经营者全面负 关机关进行处理。 责渔业港口的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报废的渔业船舶必须按 渔业船舶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船舶的 —54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6 安全生产;船长直接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 查处。 生产。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渔业养殖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养殖的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遇险渔业船舶及人员的 安全生产。 救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船员必须经过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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