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 就业促进条例 (2006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 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就业调 控、就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管理等与促进就 业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依法从事社会 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本条 例所称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就业能力 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 .4. 第四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 信仰和户籍不同等歧视劳动者就业。 劳动者应当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劳动和职业技能的学 习,提高就业能力。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劳动者自主 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城乡统 筹就业,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把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 围内,实现相对充分就业。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 发展的突出位置,把增加就业岗位和减少失业作为宏观调 控的重要目标,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 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公共投资项目 和确定投资项目布局时,应当将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和 目标。 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 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 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 5.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社会 组织依法开展就业促进活动。 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定期研究就业工作,协调处理就业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第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促进 就业再就业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 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增长。 第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境外就业、 劳务输出工作的管理,统筹安排,制定促进境外就业和劳 务输出的政策、措施,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 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 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服务 机构,建立统一一的城乡就业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平等就 业。 第十一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劳动 力抽样调查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发布制度及失业预警机 制。 第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 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凭有关 6. 证明,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境外 就业和劳务输出归国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吸纳 就业容量大的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等行业;支持劳动密集 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改制创办的法人经济实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 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形式就业 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用工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劳 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 退出现役军人、军人家属、归侨侨誉、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 特殊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 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尊重其宗教信仰和 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残疾人 7 就业实行扶持保护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集中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的福利企业、事业 组织。 “第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发 就业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但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就业 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下列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一)政府出资购买的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的 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 (四)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 (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岗位。 第二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 担保基金,并保证逐年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 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其就业。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就业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免费为失业人 员提供职业介绍,并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 :鼓励各类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对失业人员 进行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对失业人员免费进行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职业 .8. 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政 府给予补贴。 第兰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用人单位招 用失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 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发展非正规 就业劳动组织。对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和非正规就 业劳动组织,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用于失业保险待遇 的足额发放和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补 贴及各类促进就业项目。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项目和 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编 制、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 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 业服务,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在街道和乡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和村设 立劳动保障服务站。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 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9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就业 服务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职业培训、工资 指导价位等劳动力市场信息,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信 息。·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 络,并与有关部门互联互通,实现人力资源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失业 登记、就业登录制度。 第二十八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职业教 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办学方向,对学生进行 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促进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 门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工 作机制。已完成就业登录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失业登记 和取消失业待遇。 :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 机构应当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对已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无故提前离职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实行年 度审验。 州内营利性职业中介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 因职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的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 .10:
法律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2006-04-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6:0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