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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体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改 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保持西 善西湖水域的水质,美化西湖景观,促进西湖风景资 湖水域清洁,防止污染,保证西湖水域水质不低于国 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家规定的标准。 西湖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西湖水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湖水域及其沿岸的保 域水体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杭州市人 护和管理。 民政府和西湖上游的当地人民政府。 本条例所称西湖水域,是指西湖及其上游的泉、 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 池、溪、涧等。 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西湖水域综合整治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 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编制。 部门是西湖水域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西湖 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西 水域的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 湖引排水工程正常运作,切实发挥西湖引排水工程 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所属的西湖水 的调节功能,保持西湖常规水位在黄海标高7.18± 域管理机构按本条例具体负责西湖的保护和管理。 0.05米,及时补充水源、排除洪涝。 西湖上游的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西湖上游水域 第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疏 及其沿岸的保护和管理。 浚西湖,保持西湖年清淤量和淤积量基本平衡。西 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按 湖平均水深度不得低于1.5 米,并采取措施逐步增 各自的职责,协同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做好西 加水深度。 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禁止向西湖水域任意排放污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湖水域的 义务,并应当自觉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 必须限期纳人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为,有权予以监督和检举。对保护西湖水域有突出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 112 —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2号) 法规文本】 排放的污水暂时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必 须与景观协调,船体长度不得超过25米,吃水深度 须限期采取污水治理措施,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 不得超过0.7米。除治安、抢险、工程等工作用船外, 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1996)规定的 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或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 一级标准。 源为动力源。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粪便 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 等废弃物的容器。 的污水,必须纳人城市污水排放系统,无法纳入城市 第十五条进入西湖的船舶,除依法向有关行 污水排放系统的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 禁止使用渗井、渗坑等方式间接向西湖水域排 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在西湖内行驶。未经批准行 放污水。 驶的,可予以拖离。 第九条禁止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截流取水、 第十六条机动船舶驾驶员在西湖水域内从事 开凿集水井。具备城市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船舶驾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 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原使用的深井、集水井。 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条禁止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禁止侵 机动船舶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占、填埋西湖水面和上游溪流的河床。因西湖风景 (一)身体健康; 建设确需利用西湖水面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应当设立必要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的环卫设施。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 禁止向西湖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 学习驾驶。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必须在划定水 和其他废弃物。 域内进行。 禁止在西湖内洗澡藻、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 第十七条遇有重大安全保卫任务,公安机关 泳。 有权会同西湖水域管理机构通知、指挥有关船舶停 禁止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 航、改变航向或驶向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必须 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 禁止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 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业。 粪便、废土。 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禁止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 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的设施,现有设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施应当限期迁移。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船舶 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游客进行保护西湖的宣 传,劝阻污染西湖水质的行为,履行保护西湖水域的 第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 义务。 控制西湖船舶的总量。 第十九条禁止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或变相从事 船舶更新不得改变原有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 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经营性船舶不得载运危险物品。非 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13- 324 2004年/第2号 法规文本 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西湖内的各种船舶必须接受西湖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水域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船舶所有权人废弃船舶的,应当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向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并在规定 的期限内将废弃的船舶运出西湖水面。逾期未运出 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的,由西湖水域管理机构进行搬运,搬运费由船舶所 有权人承担。 和其他废弃物的; 第二十三条西湖内经营性船舶应当按规定向 (二)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 西湖水域管理机构缴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 (三)在西湖规定的垂钓区外垂钓鱼、虾等水生 第四章 水生动植物 动物和在西湖内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的;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西湖内从事经营性养殖活 (四)船舶擅自进人水面绿化区,尚未造成严重 动。 损失的。 为保持西湖水体质量和生态平衡,可以适量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养对水体质量、水生植物无损害的水生动物,禁止投 一的,除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外,并处以五百元以 入饵料喂养。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西湖内种植的各种水生植物,应 (一)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 根据景观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留有毒有害物容器污染水质的; 第二十六条在西湖内除规定的垂钓区外,禁 (二)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 止垂钓鱼、虾等水生动物。禁止在西湖内擅自捕鱼、 粪便、废土污染水质的; 采摘水生植物、捕杀飞禽。 (三)在西湖内捕杀飞禽的; (四)船舶擅自进入水面绿化区,造成严重损失 第五章 设施和其他 的; 第二十七条西湖内的码头、湖坎、堤坝、涵洞、 (五)擅自拆动或损坏西湖内码头、湖坎、堤坝、 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由西湖水域管理机构负责维 涵洞、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开沟挖渠损害西湖景 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或损坏。 观的。 第二十八条在西湖内及沿湖坎5米内,或在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上游水体两侧10米内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 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在施工前向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及上游当地人 的,可禁止其在西湖水域内驾驶船舶。 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建筑废土、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十八条、二 污水污染西湖及其上游水体。 建设工程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 时所筑的临时设施,整理恢复好现场。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需在西湖内进行船艇、航模表演 和组织有关活动及拍摄电影、电视的,除按规定向有 关部门办理手续外,事前应当报经西湖风景名胜区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14 —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2号) ■法规文本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 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除第三十七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外,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实施,必要时,也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可以委托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实施;西湖上游的当地 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停用,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 人民政府对其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 依据本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按本条例规定负有西湖水域保护 以下罚款: 管理职责的人员在西湖水域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失 (一)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 职、渎职或滥用职权、询私舞弊,造成水体污染或影 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设施的; 响西湖景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二)堵截上游水源,开凿集水井的;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或擅自填埋、侵占西 湖水面和主要溪流河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单位直接或间接向西湖水域超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 标排放污水造成水体污染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 人民政府1990年10月31日发布的《杭州市西湖水 委托西湖水域管理机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域保护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2号) ■法规文本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 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除第三十七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外,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实施,必要时,也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可以委托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实施;西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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