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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刊 2002年6月 第九届第6、7期 镇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印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01年3月24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 的科学技术水平。 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科技进步工作实行分级负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责。自治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门负责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 并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工作 本条例。 职责,负责相关的科技进步工作;乡、镇 第二条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 人民政府应当有领导分管科技工作。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 各行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科 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技进步工作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发展规 第三条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 划并组织实施。 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和社 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及科技社团要宣 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科教兴县,振 传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传授科学方 兴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建 法,推广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进行学术 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交流,开展技术咨询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应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科技工作者是指具有中等专 第四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 业学校以上学历或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当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与经 称,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 第七条加强自治县、乡、镇、村农 织实施。 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 实行科技与教育相结合;提高劳动者 化农业技术推产服务体系和科技培训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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