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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25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管理与保护 第三章 传承、传播与利用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连南瑶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遗产包括: (-)具有代表性的瑶族建筑物、设施、标识和传统瑶 族村寨; (二)瑶族经文、过山榜、民间传说、谚语、礼词、诗 歌等传统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瑶语; (三)瑶族长鼓舞、民歌、口技等传统舞蹈、音乐; (四)瑶族银饰、扎染、刺绣、食品、传统服饰、生产 生活器具等传统制作技艺; (五)瑶族耍歌堂、香歌堂、众人堂、婚俗、传统体育 等传统节庆、礼仪民俗; (六)瑶族医药;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场所等民族文化遗 产。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遗 产发掘、整理、抢救、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 等活动。 第四条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 民族特色、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文 物等保护工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族宗教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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