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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八十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 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7 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21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改 三、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 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 污染当量10元。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四、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 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染当量12元。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 五、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 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 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 定执行。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本决定缴纳环 六、本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 境保护税。 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二、本决定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 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 定执行。 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 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 排污费。 噪声。 八、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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