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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年12月22日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 和避免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 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条 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 企业实施、公众参与、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与资源节约和综合 利用、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 本市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 教育、 推广、 实施及监督等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 1产促进工作,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将清洁生产促进工 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生产、 科技进步的各项专 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清洁生产。 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清洁生产。 第六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和指导全市清 洁生产促进工作。   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 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并接受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 发展改革、 科学技术、 建设、 农业、 商务、 交通、 财 政、 质量技术监督、 安全生产、 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 市实际情况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实施清洁生产工作的目标、 指标 、 进程和具体要求,以及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名单和重点项目 等内容。 第八条 市和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实施清洁生 产的指导、推动、监督,组织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工程,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推动农业废弃物的集中处置、综合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九条 市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2的规定,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清洁 生产实施计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对能 源、 水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排放进行计量和监 测,并保 存原始统计记录。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业自 愿开展清洁生产 审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 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 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污染物 排放总量超过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的 ;   (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 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 毒 有害物质的 ;   ( 三)年综合能耗 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   (四)年 取水量在20万吨以上的。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实施强制性 清洁生产 审核企业的名单,并 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名单公 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清洁生产 审核应当 在一年内 完成,并将清洁生产 审核报告分别报送工业经济主管 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 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对清洁生产 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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