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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 第三章 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 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合理利 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1 ─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 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 护工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 府、各类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编制、文物普查、考古调 查、勘探发掘、修缮保养、科学研究、安全防护、宣传教育等文物 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 而增加。 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 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 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海关等部门应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 好文物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 2 ─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资 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 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制度,为 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文物价值 认定等专业技术支 持。 第八条 文物、教育、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部 门,学校、社区,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单位,应 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文物保护 知识, 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 义务,并有权 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文物的行为。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发 现、保护文物做出 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 期组织文物普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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