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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4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7 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监督-2-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 办者、经营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 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 立,有市场名称,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应 设施,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 场集中公开进行农产品、农副产品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 农贸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 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 设立、自行经营农贸市场并承担市场服务管理职 权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通过与农贸市场开办 者签订出让、租赁协议取得市场经营权,吸纳农 产品和农副产品经营者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 营并承担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3-市场内从事农产品、农副产品为主的经营活动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 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社会公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 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 或者经营管理者落实管理责任,对农贸市场的建 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以及交易行为的监督管 理,受理投诉、申诉,牵头组织综合整治,维护 市场交易秩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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