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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 (2017年9月8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 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浑江区、江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 域。具体适用范围由浑江区、江源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省规 定的标准。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布。 第五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环境 卫生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摒弃不利于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 的传统习俗,倡导节约、环保、卫生、健康、安全的现代生活 方式。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第七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 区、责任人)的确定,应当遵循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 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人防商场、通道、地上 管网、架空管线、园林绿化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维修养护 单位、清洁作业单位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 站、码头、公厕、公交站点、加油站、集贸市场、展览展 销区 域、宾馆、餐饮、园区等公 共场所,由 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 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部 队、企业等单位的管 理区域,由使用单位 自行负责。委 托物业企业管理的 按照双方 约定的 义务履行; 2(四)建设工 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 尚未开工的建 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储备土地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 责; (五) 宗教活动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管理者负责; (六) 穿越城市的 铁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及其区域,由管理 单位负责; (七)江河、湖泊、沟渠、池塘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 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或者 其他管理者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 小区由市、区人民政 府依照有 关规定协调解决,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 织专人负责,确保 小区环境卫生 符合标准。 第九条 责任区或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 争议的,由 争议发生 地的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与责任人 签 定《环境卫生责任 告知书》。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环境 卫生质量标准和 要求制作《环境卫生责任 告知书》格式文本。 《环境卫生责任 告知书》载明的事项,应当 符合责任区 界定清 晰、权利 义务明确具体的原则。 《环境卫生责任 告知书》应当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 送达责任人,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予以配合。 责任人应当 将《环境卫生责任 告知书》在其经营场所等显著 位置公示。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作业单位应当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 整洁、 完好,及时更新、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保 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 符合市人民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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