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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3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继承和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浦市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依据《湖南省泸 溪县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划分为 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建设控制地带,由泸 溪县人民政府设立标志,予以公告。 第三条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2-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浦市历史文化 名镇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 的指导和监督。 泸溪县人民政府负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设 立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管理工作。 泸溪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文物、文化、发展和改革、城市 管理、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调查重要景观,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和卫生; (四)规范管理建设、经营、广告设置、大型活动; (五)组织或者协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 理、展示和利用; (六)履行泸溪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因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需要,泸溪县人民政府-3-实施的建设、维修改造等活动,造成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九条泸溪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条例实施情况。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义 务,对破坏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浦市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第二章保护 第十二条泸溪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浦市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泸溪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实施 具体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 的保护规划。已经公布的保护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 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对象包括核心区和建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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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2017-12-1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2017-12-1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2017-12-12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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