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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山西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7年8月31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 例〉 的决定》 修正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 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 (包括预拌砂浆,下同)的生产、 经营、 运输、 使用和相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1—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纳入本地区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坚持限制袋装、 鼓励散装、 全面规划、 统一管 理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推 进清洁生产。 第四条 市、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发展和改革、 财政、 规划、 建设、 环保、 公安、 交通、 质量 技术监督和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 合,协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 凝土的发展工作。 第五条 市、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宣传贯彻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法律、法 规; (二)实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协调工作; (三)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品质 —2—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五)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 许可证和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 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比例 百分之七十以上发放能力的 要求进行设计和同 步建设,按 期投入使用,并适 时按照国 家和 省的规定 提高散装比例。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 速技术改 造,配置散装水泥发 放 装备,按照国 家和省的规定 逐步提高散装比例。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预拌混凝土 搅拌站,应当 按照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的规定设 立,并向市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备 案。 第十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 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 工序控制、质量检 测等规定, 确保产品质量。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 完善跟踪监督,加强现场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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