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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税 我 省 适 用 税 额 和 应 税 污 染 物 项 目 数 的 决 定 (2017年12月1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第 六 条 、 第 九 条 规 定 ,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 1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 次 会 议 听 取 了 省 人 民 政 ― 2 ―府 《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税 我 省 适 用 税 额 和 应 税 污 染 物 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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