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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版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由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审议中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布.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10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章 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容貌管理 第四章 城市道路及设施容貌管理 第五章 车辆与停车场地容貌管理 第六章 施工场地容貌管理 第七章 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 优美、生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辖区内具体适用范围和县(市)实行城市化管理 的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临街 建筑物和构筑物、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城市道路 及设施、车辆与停车场地、施工场地的容貌管理, 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等. 第四条 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应当遵循 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 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列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规划、建设、管 理、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 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 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 􀅰36􀅰公报版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 核,承担市辖区渣土运输、户外广告设置等跨区域 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 里湖新区等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 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向适用本条例的街 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领导,日 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级 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的城市市容管理和执 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 市容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城市市容自治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公安、国 土资源、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市场 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市容管理 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 交通、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 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 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播、电 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宣 传、教育工作,引导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城市市容 环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的 义务,有权劝阻、批评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 行为. 第二章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 容貌标准.新建、改建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高 度、造型、色彩、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环境、建 筑主体相协调. 禁止对建筑物的临街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临街建筑物,禁止 违法搭建.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应当统一规范 设置,不得在阳台外安装支架或者晾晒、悬挂物品.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当安装在规范的内 嵌式承载设施上,不得裸露在建筑物外廓.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管线、油烟管道应 当设置在密闭式建筑物管廊内,油烟管道管廊应 当单独设置并避开建筑物临街面.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需要安装防盗网的, 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住宅小区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设置,临街建筑物第 一、二层应当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者隐形防盗网, 第三层以上应当设置隐形防盗网. 第十四条 临街建筑物楼顶不得堆放杂物, 楼顶绿化应当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 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 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整修、清洁. 第十六条 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 景观区域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用途应当与市 容环境相协调,从事机动车清洗装潢维修、建材销 售加工、废旧物品回收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容 和环保等要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等 部门应当在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 区域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 规划条件;应当指导开发单位统一规范建设临街 建筑物的阳台、空调外机承载体、管线及油烟管道 管廊、防盗窗网等外立面设施. 现有临街建筑物的前款所列设施不符合本条 例规定设置要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 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方案,逐 步改造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 􀅰46􀅰公报版告设施设置规划.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 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 间、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到期后设置人应当拆 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发布内容的,由广 告的经营者登设公益广告,登设公益广告的费用 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 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应当保持完 好、整洁、美观、安全,出现破损、陈旧、污秽的,设 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 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招牌广告 的,每个临街面只能设置一块.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不 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或 者损毁绿地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超出屋顶 天际线、遮盖建筑物玻璃幕墙或者窗户等,影响他 人使用权益、妨碍他人生产生活的; (四)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 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五)其它损害城市容貌及法律、法规、规章禁 止设置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 高架桥、道路、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派发印 刷品广告. 禁止在市区跨街巷悬挂或者在杆柱间凌空悬 挂商业性的横幅、条幅.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 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第四章 城市道路及设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应当标界清楚,人行 道、盲道、坡道应当设置规范,保持路面连续、畅 通、无阻碍. 第二十五条 交通标志标线、路缘石、无障碍 设施、隔离栅栏、防护栏等应当整洁完好,出现破 损、缺失、污秽等情况,应当修复、更换、清洗. 井(箱)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 失、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 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予以 维修、更换. 第二十六条 交通、邮政、通信、环卫、供水、 供电、供气、健身等道路附属公共设施应当设置规 范、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或者妨碍道路通行安 全视距. 现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方 案,逐步达到标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前需 要设置分界设施的,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 绿篱、花坛、草坪等,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 修复、清理.闲置用地、预留地或者其他待建用 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临时围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已设的实体围墙应当予以 改造,因安全、保密等特定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摆摊设点 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市容,流动商贩 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 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 动的,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 地.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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