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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20日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 12月1日四川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翠屏山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翠屏山自然 资源、人文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翠屏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翠屏山,是指依据翠屏山总体规划界 定,主要包含翠屏山山体和真武山山体两个区域。 其区域界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翠屏山总体规划划 定,设置界标,予以公告。 第四条 翠屏山的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 — 1 — 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负责 决定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翠屏山规划、建设、保 护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统筹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 第六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是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 体,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翠屏山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翠屏山保护管理机 构,共同做好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翠屏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翠屏 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翠屏山保护 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翠屏山生态环境、 文物古迹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翠屏山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 环境、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森林植被、促进生态平衡; — 2 —(二)以自然景观为主,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三)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翠屏山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翠屏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职能 部门,编制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 细规划应当与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规划报送审批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总体规划前,应当将规 划制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应 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 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 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依法对翠屏 山内的居民、有关单位 等实施搬迁。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翠屏山 内应当限制工 程建设。 确因生态环境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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