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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7年10月9日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 12月1日四川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阳光花城建 设,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 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攀枝花市市和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 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 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 — 1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护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 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 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 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 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 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绿 地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 阻、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2 —第八条 市和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 , 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调整后的城市绿地总量不得减少。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 划应当依法确定各类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 督。 绿地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 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条 建设项 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 步验收。 建设项 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 计方案,按照 基本建设程序 审 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 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 计方案进行施工。设 计方案确 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 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 率纳入建设项 目 规划条 件。建设项 目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一) 新建居住区不 低于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造居住区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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