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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8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 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2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经济开 发区、 工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 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 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 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 公安、 财政、 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 房管、 食药监管 、 市场监管、 卫生计生、 教育、 文化、 环保、 交通运输、 水利和通信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3卫生工作,协调、 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 生义务。 村(居)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及时发现、 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 容和环境卫生法律、 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 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进行曝光。 广场、 车站、 商场、 银行、 宾馆、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配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爱护环 境卫生设 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劳动;有权对违 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损害环境卫生设 施的行为进行 劝阻、 投诉和举报,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市容和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处理和 反馈机制。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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