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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太原市谱祠保护条例 (2002年2月22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8月2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贸会关于修改 《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晋祠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晋祠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重点保护区的范围是晋祠围墙内和以围墙为基线,向东、南、北方向各延伸50米,向西延 伸至悬瓮山主峰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的范围是从重点保护区外围向东延伸至晋夏公路,向南延伸至马房峪沙河,向 北延伸明仙峪沙河,向西延伸至悬瓮山西麓 第三条晋祠保护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进人晋祠保护区参观、游览、考察的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晋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 门做好晋祠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半根据各再职责做好晋祠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晋祠保扩、管理和维修经费的主妥米源: 35—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市财政预算; (三)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款,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晋祠的义务,有权对盗窃、损坏文物的行为检举、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管理普祠文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火、防盗,提高保护管理文物的水平。 第九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圣母殿、鱼沼飞梁、献殿、周柏、唐槐、难老泉、宋塑侍 女像等重点文物逐-制定出具体保护措施,给予特殊保护,并建立保护维修档案。 第十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晋祠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设置明显保护标志, 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拆除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晋祠用墙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拓印石刻、复制文物、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二)擅自拍摄室内塑像、壁画; (三)刻划、涂污文物; (四)攀登、毁坏树木和毁环绿地; (五)捞鱼、扔杂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楚烧杂物。 第十三条在晋祠保护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管理 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在晋祠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建造影响晋祠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存在 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拆除或搬迁。 在晋祠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建设影响和危害晋祠安全的设施;不得新建与晋祠环境风貌和 文化内涵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新建过境晋祠重点保护区的通讯、输电线路应当铺设地下管线。已有的空架 通讯、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管线。 第十六条凡在晋祠重点保护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 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在晋祠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随意堆放、倾倒垃圾; (二)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 (三)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四)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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