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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 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 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 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 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 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 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 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 绿化。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 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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