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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 (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 平,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 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搞好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发挥立 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结合 本省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立法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 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 本、立法为民,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 脚点;坚持与改革发展相适应,从本省实际出发,走群众 路线,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地方立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围 绕本省改革发展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立改废 释并举、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并重的原则,广泛征求人大 代表、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社会各方 面的意见,并对立法项目进行立项前论证。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附有草案文本 和简要说明。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再新增或 者减少立法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 大常委会)应当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 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选择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法 规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 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每届应当至少牵头起草一部法规草 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 用。省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符合列入立法规 划或者立法计划条件的,应当及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 计划。拓宽基层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参与立 法工作的渠道,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 站设立人大代表立法网络平台。省人大常委会有 关工作机构要为省人大代表 参与立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服务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对综合性、基础性、专 业性较强的法规 草案,可以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起草,或者采取委 托、招标方式起草、组织各方联合起草。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 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工作 机制和立法程序。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 健全科学、民主、开放、包容的立 法工作机制,细化和规范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表 决、 报批、公布、备案以及法规清理、立法前论证、立法后 评 估、公开征求意见与立法调 研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和程序, 完善立法技术规范,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可行。 第六条 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主 管副主任和省政府副省 长共同牵头负责立法项目的工作责任制。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 构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机 构,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 构和省政府法规 起草部门应当加强对立法项目的 组织协调,建立常态化联 系机制、督导机制和协调机制,推动立法工作的 开展。 第七条 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 律和立法 规律,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有 利于促进科学发展 和全面深化改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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