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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17年10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 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 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 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 出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 县(市、区) 人大 常委会备案: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 定、办法、细则等;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 的处理决定或者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等不属于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范围。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 当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 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规 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 文本和说明,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 文本。 规范性文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 及法律法规依据; (二)制定程序;(三)主要内容; (四)其 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构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负责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备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 规范、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提高报备效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接收报 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 主任)根据文件内容、职责分工批转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 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 工作机构,分别对收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对规范性文件 进行审查。 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补充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社会普遍关注重大问题等 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通 过听取专项报告、组织 视察调研、听证会、论证会等方 式,进行重 点审查。 相关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规范性文件及书 面审查意见反 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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