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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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