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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毒条例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 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 1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 品管制、戒毒措施和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 毒)、氯胺酮( 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 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 禁贩、禁吸并举,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 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内容,并将禁毒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 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 2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 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四)建立禁毒工作述职讲评制度; (五)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禁 毒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禁毒 工作; (七)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下一级禁毒委员会、本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禁毒工作情况进行督 促、考核。 禁毒委员会 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安、 司法行政、教育、 卫生和计划 生育、民 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 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海关等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协调、 指导本 系统的禁毒工作,明 确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合理安 排 禁毒经费预算, 落实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禁毒工 作部署、要 求,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禁毒工作;其他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当 配合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做 好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等工作,指导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落实禁毒防 范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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