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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授权 , 统筹考虑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 展目标要求,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对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 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2元。 二、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4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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