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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 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社会服务等相关 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老年人有从赡养人获得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 慰藉的权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 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 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依法行使权利、 履行 义务。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倡导全 社会优待老年人。 禁止歧视、 侮辱、 诽谤或者虐待、 遗弃老年人,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 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实现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 老有所为 、 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 社区为依托、 机构为补充、 医 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 2 —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 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 人的保障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 济、 社会协调发展。 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工作 纳入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确定人员 负责本辖区内的老 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 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 件。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 负责 组织、 协调、 指导、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履行 下列职责: (一) 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法规,并对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 组织编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 推动 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 (三)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做 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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