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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关于确定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 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决定,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 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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