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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扶持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 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新品种权,维护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林木种子标准 化、产业化,发展现代林木种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 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 品种选育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 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 木种子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 取措施支持现代林木种业发展,并将林木种子工作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兴林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 种业发展规划,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保障林业生产安全。 对储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林木种子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 2(二)组织实施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和林木种子工程建设; (三)保护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及新品种; (四)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和林木良种繁 育、推广; (五)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 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具体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 内林木种子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公安、商务、科学技 术、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质量 技术监督、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 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林木种子有关工作。 第五条 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 新、推广使用林木良种, 鼓励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 选育和推广等工作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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